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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承信诉柳德仁合伙采矿纠纷案(3)
www.110.com 2010-07-17 15:23

  综上,本院为保护国家的林地所有权,制裁民事违法行为,根据上述各项法律规定,判决如下:一、驳回原告汪承信的诉讼请求;驳回被告柳德仁的诉讼请求;驳回第三人云峰村的诉讼请求;驳回第三人金峰金矿的诉讼请求。

  二、追缴本案所涉及的二座坑口,归国家所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0元整,由各方当事人平均承担,即原告汪承信,被告柳德仁、第三人云峰村、第三人金峰金矿各承担250元整。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分院。

  审 判 长 洪林发

  审 判 员 张三杰

  审 判 员 张一明

  二○○○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马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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