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本身份证号码应当为18位数,可收货人却在货票和担保书上只留下17位,而货主因迟迟拿不到货款,便以身份证号码缺位、承运人误交付提起诉讼。前不久,这起因货主与收货人之间纠纷引发的铁路货物案,经上铁中院二审了结。
案情回放
事情发生在前年12月16日。
江苏某粮油公司以安徽凤阳县某面粉厂的名义,从上海铁路局蚌埠站将60吨小麦面粉运往昆明铁路局所属的宣威站,货票记载收货人为云南鸣盛挂面厂陈健盛。
面粉发运后,粮油公司担心收货人不付款而未将领货凭证寄给对方,但将发货情况通知了中间人张某,由张某同收货人联系。同月22日,货物到达宣威站,收货人陈健盛凭身份证和宣威市中德食品有限公司的担保书将货物提走。
收货人领取货物多日,但粮油公司迟迟未见货款到账,便与收货人陈健盛联系,然而怎么联系都找不到陈,结果发现陈健盛留存货票上的身份证号码只有17位,是假身份证,于是认为宣威站存在误交付,向蚌铁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承运人返还60吨小麦面粉或赔偿损失13万元。
法院一审判决昆明铁路局赔偿粮油公司6万余元。粮油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要求二审支持其全部诉讼请求。
铁路不构成误交付
上铁中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存在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关系,向承运人提供收货人的真实信息是托运人的义务。托运人指定的收货人是“云南鸣盛挂面厂陈健盛”,而最终拿走货物的也是“陈健盛”。铁路运输企业作为承运人,不具有审查托运人指定收货人是否真实的义务。
从现有证据分析,无论是“云南鸣盛挂面厂”还是“陈健盛”,在相关电脑数据库中均没有记录,上诉人轻信了中间人的介绍,指定了一个并不存在的单位和个人作为收货人。昆明铁路局作为承运人要求托运人指定的收货人提供担保,并写下收货人身份证号码进行交付的行为,符合“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的规定,并不存在误交付。
审查瑕疵被判担责
收货人“陈健盛”应当成为粮油公司货物损失的责任主体。但是,由于“陈健盛”在提货时所持的身份证号码仅为17位,存在明显的瑕疵,有关工作人员稍加注意,便能发现该身份证系伪造,从而防止被骗事件的发生。然而,由于承运人未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使得“陈健盛”能以明显的假身份证提走面粉,承运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上铁中院遂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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