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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旅游合同范本将被讨论
www.110.com 2010-07-07 12:54

  游费用都包括哪些

  按照惯例,旅游费用包括必要的签证/签注的费用(旅游者自办的除外);交通费(含境外机场税);住宿费;餐费(不含酒水费);组团社统一安排的景区景点的第一道门票费;行程中安排的其他项目费用;组团社、地接社、境内境外导游等服务费。

  一般,境外小费不在旅游费用收取当中。另外旅游费用不包括旅游证件的费用和办理离团的费用;个人投保的旅游保险费;合同约定需旅游者另行付费游览项目的费用;合同未约定由组团社支付的费用;行程中发生的旅游者个人费用(包括交通工具上非免费餐饮费、行李超重费,住宿期间的洗衣、电话、饮料及酒类费,个人伤病医疗费,寻回个人遗失物品的费用及报酬,个人原因造成的赔偿费用等)。

  旅游合同文本各省“各自为政”、标准不一的状况有望得到改变。11月1日,第八届全国旅游城市质监互动协作会即将在石家庄召开,届时,来自30个省市、130多个城市的旅游质监专家将齐聚河北省会,讨论已具雏形的《旅行社服务组团合同示范文本》。

  据悉,此为首个全国统一的合同示范文本,由国家旅游局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制定。

  ■行程单要列为合同附件

  “仅供参考”行不通了

  “准四星”、“准五星”、“豪华游轮”……这样的字眼儿一直在各大旅行社宣传单上高频率出现,然而达不到如此“豪华”标准的情况并不少见,此次示范文本拟将这些《行程单》和《计划书》的内容作为合同文本的辅助,成为旅游质监部门处理投诉的依据。

  讨论稿中对《计划书》有着这样的表述:用语须准确清晰,不应出现“准×星级”、“豪华”、“优秀导游服务”、“仅供参考”、“以××为准”、“与××同级”等不确定性用语。

  石家庄某位旅行社老总说,计划书一般就是旅行社所谓的行程单。按行业惯例,这些作为行程单上“面容俏丽”内容,旅行社一般都会标注“以实际为准”、“仅供参考”这类词语,以避免之后与游客发生争议。但这些行业惯例也就为旅行社夸大其辞的宣传埋下伏笔。另外,该《示范文本》还规定,一旦擅自更改行程,游客可以要求组团社按照合同和《行程单》的内容和标准,兑现旅游行程服务。

  ■自费、购物:

  购物次数不超行程天数一半

  此次最受争议的讨论将是关于游客报团出游的自费和购物项目。此次讨论的合同中显示,行程中也不得违反合同约定,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安排旅游者购物、参加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与此同时,组团社安排的购物次数不超过行程日数的一半,并同时列明购物场所名称、停留的最多时间及主要商品等内容。

  据悉,合同同时拟对违反该条款的违约责任、特别是额度做出具体约定。对于旅行者在《行程单》安排的购物点所购物品系假冒伪劣商品的处理,要求在一定期限内无法得到赔偿的,组团社应当先行赔付。

  ■违约责任:

  解除国内合同最好在7日以上 按照此次即将讨论的《国内旅游组团合同》,组团社、旅游者在出发前7日以内(含第7日)提出解除合同的,提出方将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和业务损失费,承担违约责任。出境合同时间界限为30日。

  据悉,之前我省的国内旅游合同只规定了3日内的解除合同情况,且之前当日旅行社违约交付金额为旅游费用总额的10%。

  可操作性强是该合同的一大特点,它对于出发前不同时段内旅行社、旅游者提出解除合同的违约金赔付,均做出具体数额约定,避免了此前因合同约定不具体而出现双方争执不下的局面。

  ■变更合同:

  拼团、转团必须书面告知

  组团达不到成团人数,出发前,组团社将游客转至其他旅行社共同组团出行,这是旅游行业“惯例”,然而这种情况由于受制于至少两个旅行社的经营,游客也多不知情,产生的纠纷也较多。此次讨论的合同文本对“不足成团人数”也做了规定。

  即将讨论的《示范文本》显示,组团社转团,应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可以将旅游者推荐给其他组团社组织出团,并由旅游者与被推荐的组团社另行签订旅游合同,本合同权利义务终止。拼团,则需在所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不变的前提下,经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采用拼团方式出团,组团社仍承担本合同约定的责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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