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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产生的问题
www.110.com 2010-08-06 18:02

  首先,有些用人单位由于不熟悉、不了解《法》的内容,依然沿袭旧有模式管理劳动关系,诸如不经民主程序制定规章制度、不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订立不规范等。还有些单位为了降低成本、规避风险,采取多种方式规避《劳动》的规定。实践中,有的用人单位认为只要签订了无固定劳动合同即不能解聘,故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即采取手段予以应对,比如大量裁员,不再直接雇用劳动者,改用劳务派遣来改变原来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相对稳定的劳动关系。还有的用人单位用订立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与订立以完成一定任务为内容的劳动合同交替进行以规避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其次,有的劳动者片面理解法律导致不能依法维权,盲目认为通过上访、信访就可以解决问题,从而寻求法律之外的解决途径。还有一部分人认为能闹就行,所谓“会哭的娃有奶吃”。其行为最终既不能达到全面维权的目的,还易引发其他的社会矛盾。

  第三,部分媒体对劳动者的片面、不准确的宣传,导致一些人误读法律引发诉讼。还有一些人开始通过各种途径要求解决所谓的劳动争议问题,甚至多年前已经解决平息的问题再次被诉诸法律。

  以上现状难免会带来以下负面的社会效应:大量裁员和一次性劳动合同签订,没有太多技术含量的者更需要稳定的工作和收入以维持生活,劳动者法律规定的利益得不到全面保障,劳动关系可能会更加不稳定,而且劳资间矛盾激化,群体性纠纷上升。今年5月1日实施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提起劳动争议仲裁不再收费,使得仲裁案件也大幅增加。仲裁案件多了,走到法院的案件也就相应增多。

  如何应对实践中出现的种种劳动关系方面的问题,以体现《劳动合同法》的宗旨,全面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一方面要解决当前社会对《劳动合同法》理解混乱的局面,守法者误解法律固然可怕,但更可怕的是执法人员的误解。为此,要把进一步提高执法人员的法律素养置于特别重要的地位。通过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监察行为和劳动仲裁机构仲裁、法院的裁判行为来体现《劳动合同法》条文的含义和立法本意,尽可能全面发挥法律社会指引功能。正所谓“法律是不说话的法官,法官是会说话的法律。”执法者严格公正的执法行为足以引导守法者正确理解法律并做出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为选择。

  另一方面,企业应当站在平等法律地位的一方正确理解《劳动合同法》对于规范企业用工形式的积极作用,正确对待劳动保护和企业间的竞争关系,尤其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不规避,尽可能为劳动者提供知识技能的学习机会和多样的职业途径,加强劳动者的可雇性,提高其终身就业能力,如果企业无法继续提供岗位,对离去的员工也尽可能地提供帮助或补偿。以此才能换来劳动者对企业和企业发展目标的忠诚和投入,使企业的竞争能力达到最大程度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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