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抗辩权在双务合同履行中的适用(9)
www.110.com 2010-07-08 10:22
法律赋予不安抗辩权的目的是保护先为履行义务方的债权,如因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提出适当担保措施而使债权得到了保障,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基础就不存在了,此时应当恢复已中止的债务履行。
3、解除合同
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也未提供担保的,法律赋予先为履行义务方的单方解除权,即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结语
双务合同中的抗辩权,是合同效力的表现。它们的行使,只是在一定的期限内终止履行合同,并不消灭合同的履行效力。产生抗辩权的原因消失后,债务人仍应履行其债务。所以,双务合同发行中的抗辩权为一时的抗辩权,延期的抗辩权。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对抗辩权人是一种保护手段,免去自己履行后得不到对方履行的风险;使对方当事人产生及时履行、提供担保的压力,所以它们是债权保障的法律制度,就其防患于未然这点来讲,作用较违约责任还积极,比债的担保亦不逊色。
参考文献
1、谭莜清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 南京大学出版社
2、孔祥俊 《合同法疑难案例与法理研究》 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8
3、王利民、崔建远 《合同法新论总则》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4、周立胜《先履行抗辩权初探》 摘自《河北法学》1999年第6期
5、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合同法解释与适用》
6、李国光主编 《中国合同法条文解释》 新华出版社 1999年3月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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