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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抗辩权在双务合同履行中的适用(4)
www.110.com 2010-07-08 10:23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这是一种严重的欺诈行为,在专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转移财产、抽逃资金的情况下,既然相对人有逃避债务的恶意,对于先为履行义务方行使不安抗辩权的限制就应该放宽,原则上只要有此类行为,不问程序如何,都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

  3、严重丧失商业信誉

  指后履行方当事人在进行商业活动过程中,商业信誉很差,严重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商业信誉是大众对经营者商业信誉状况的评价。如果相对人在经济交往中屡屡违约,不讲信用,也可以构成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事由,但必须达到严重的程度。

  4、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其他情形

  (三)不安抗辩权的行使

  合同法69 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本条为了兼顾后各付义务人的利益,对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具体事项和后果做出规定。

  1、通知义务

  当事人因行使不安抗辩权而中止履行时,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这是对对方权利的必要保护,可以使后给付义务人尽量减少损害,及时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适当的担保一消除不安抗辩权,使先给付义务人履行其义务,如果不尽及时通知义务,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一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对方提供担保时的恢复履行

  法律赋予不安抗辩权的目的是保护先为履行义务方的债权,如因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提出适当担保措施而使债权得到了保障,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基础就不存在了,此时应当恢复已中止的债务履行。

  3、解除合同

  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也未提供担保的,法律赋予先为履行义务方的单方解除权,即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结语

  双务合同中的抗辩权,是合同效力的表现。它们的行使,只是在一定的期限内终止履行合同,并不消灭合同的履行效力。产生抗辩权的原因消失后,债务人仍应履行其债务。所以,双务合同发行中的抗辩权为一时的抗辩权,延期的抗辩权。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对抗辩权人是一种保护手段,免去自己履行后得不到对方履行的风险;使对方当事人产生及时履行、提供担保的压力,所以它们是债权保障的法律制度,就其防患于未然这点来讲,作用较违约责任还积极,比债的担保亦不逊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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