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助义务又称协作义务,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为合同权利行使、合同义务履行提供必要条件和方便,促使合同目的全面实现的义务。这种义务包括指示义务、告知义务、提供义务、接受义务等。如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又如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图纸或技术要及时进行检验;又如债权人应为债务人履行债务提供必要的方便,对债务人交付的质量不合格的标的物有妥为保管之义务。
3、保密义务
保密义务又称忠实义务,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所涉及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或者其他需要保密的信息泄露或者转让给第三人。
如,在合同履行中获知对方商业秘密,不得泄露或不正当利用;合法使用对方秘密时,不得将该秘密泄露给第三人;受雇的电脑软件设计者不得向他人泄露该开发中的机件秘密;保险柜之买卖人不得泄露该保险柜具体开启方法及密码锁号码的秘密;受雇人不得向他人泄露该单位的技术及商业秘密等。
另外,附随义务的其他义务包括保护义务、照顾义务以及不作为义务等。保护义务是指在债务人履行合同过程中,对债权人之人身及财产利益(指合同标的物以外之财产)负有照顾、保护、不得损害之义务。如送货人为消费者送货,在搬放、安装过程中不得损害购买方家中的其他财物;医师于手术后应避免遗漏手术刀于病者体内;商店有义务将刚打过蜡的地板提醒到本商店购物的人;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等。
(二)处理附随义务纠纷应注意的问题
1、《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关于附随义务的概括性规定及合同分则中对附随义务的具体性规定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体现,由于城信原则为《合同法》中的强行性规范,这些由城信原则派生出来的附随义务规定也属于强制性条款。原则上当事人不得通过约定排除附随义务的适用。然而,附随义务不是诚实信用原则本身,并非绝对的不能排除适用,当事人双方约定排除的,可尊重当事人的意愿,视为,但是这种免责则不在《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由之列,否则免责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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