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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随义务和后合同义务责任(5)
www.110.com 2010-07-07 22:44

 

    二、后合同义务责任

    后合同义务是指当事人在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应当履行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合同关系终止后,当事人亦负有某种作为或不作为义务,如受雇人离职后不得泄漏任职期间所掌握之商业秘密;房屋出租人于租赁关系消灭后容许承租人于门前适当地方悬挂迁移启事。我国《合同法》在“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一章中规定了此项义务。该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一)后合同义务的类型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后合同义务的类型包括通知义务、协助义务、保密义务等其他义务。

    1、通知义务

    通知义务是指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一方将对方当事人不知悉的有关合同的有关情况告知对方当事人。如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一方请求恢复原状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否则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责任。《合同法》第四百一十三条规定:“因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的,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委托合同终止后,受托人怠于通知或未通知,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法定责任。受托人不得以合同未约定或合同已终止为由,不承担责任。

    2、协助义务

    协助义务是指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积极为对方提供必要条件,提供方便,如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应积极采取措施减少损失。《合同法》第四百一十二条规定:“因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承受委托事务之前,受托人应当继续处理委托事务。”受托人即使在合同已经终止,在特定的情形下仍应继续处理委托事务,这是基于合同法产生的法定义务,如果违反,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受托人应当承担责任(法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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