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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合同诈骗罪(2)
www.110.com 2010-07-08 10:39

 

合同诈骗罪的“合同”是诈骗犯罪分子的犯罪手法,也是构成本罪的特征。在合同诈骗犯罪中,合同既可以是无效合同,也可以是有效合同,既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合同法》规定的其他形式如摄影、录像、电子邮件等。口头合同应排除在合同诈骗罪的“合同”之外。《合同法》规定除即时清结外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而合同诈骗罪法条中表述了“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谓签订即是签字、订立之意,两者相合自然得出合同诈骗罪的“合同”不包括口头合同。在合同诈骗犯罪中,合同的形式以及法律效力不影响诈骗犯罪的成立。

二、合同诈骗罪的主观罪过

合同诈骗罪的主观罪过为直接故意,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合同诈骗是目的型犯罪,目的型犯罪只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中,行为人为了达到骗取财物的目的,必然要积极采取各种合同欺骗手段,使对方当事人陷于错误的认识而实现其犯罪的目的。现实生活中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对自己能否履行合同并无把握或根本无力履行合同,在收取对方的货款或后,对合同的履行不积极作为而占有对方的货款或定金。对这种情形不能认定为合同诈骗,有人认为该种情形的行为人没有积极作为,其心理状态属间接故意,不构成合同诈骗。笔者认为此种观点有失偏颇。行为人在签订合同后,必然面临两种选择,要么履行合同来获利,要么从事诈骗占有财物。当其不能履行合同时,必然选择实施诈骗来摆脱合同规定的义务来占有财物。这种“能赚就赚,赚不了就骗”的心理状态从行为人认识到履行合同能力有问题仍签订合同收取货款或定金时即具备,其中隐藏着诈骗的犯意,只不过在合同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了从放任到希望的心理变化,仍是一种直接故意,而且不履行合同与履行合同不能是有着本质的区别的。

三、合同诈骗犯罪与合同纠纷

合同纠纷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所发生的争议。在司法实践中,尤其是公安机关将合同纠纷作为合同诈骗立案查处的情况较为常见,并成为地方保护主义的重要表现形式。合同诈骗罪的法条从合同的签订资格、履约能力、履约方式等方面规定了几种情形,比较具体清楚,但当合同存有欺诈时,与合同诈骗罪就更难区别。所谓合同欺诈是指在合同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故意以不真实情况为真实的意思表示而使对方陷于错误的认识,从而达到发生、变更、消灭一定的权利义务的不法行为。其与合同诈骗罪区别是动机目的不同。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只想单方享有合同的权利而无履行的意愿,非法占有合同对方当事人的钱财是其目的所在。合同欺诈的行为人采取欺诈的方法,旨在使相对方产生错误的认识,从而作出对自己有利的法律行为来间接谋取一定的非法利益。总之行为人主观上无履行合同的诚意并具有非法占有对方财物的目的是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的本质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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