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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单质押(2)
www.110.com 2010-07-07 17:15

 

  第八条 存单质押贷款期限不得超过质押存单的到期日。若为多张存单质押,以距离到期日时间最近者确定贷款期限,分笔发放的贷款除外。

  第九条 存单质押贷款利率按国家利率管理规定执行,计、结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条 在贷款到期日前,借款人可申请展期。贷款人办理展期应当根据借款人资信状况和生产经营实际需要,按审慎管理原则,合理确定贷款展期期限,但累计贷款期限不得超过质押存单的到期日。

  第十一条 质押存单存期内按正常存款利率计息。存本取息定期存款存单用于质押时,停止取息。

  第十二条 凭预留印鉴或密码支取的存单作为质押时,出质人须向发放贷款的银行提供印鉴或密码;以凭有效身份证明支取的存单作为质押时,出质人应转为凭印鉴或密码支取,否则银行有权拒绝发放贷款。

  以存单作质押申请贷款时,出质人应委托贷款行申请办理存单确认和登记止付手续。

  第十三条 办理存单质押贷款,贷款人和出质人应当订立书面质押合同,或者贷款人、借款人和出质人在中订立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质押条款。

  第十四条 质押合同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出质人、借款人和质权人姓名(名称)、住址或营业场所; 

  (二)被担保的贷款的种类、数额、期限、利率、贷款用途以及贷款合同号; 

  (三)定期存单号码及所载存款的种类、户名、开立机构、数额、期限、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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