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合同纠纷 > 合同知识 > 担保合同 >
证券质押(5)
www.110.com 2010-07-07 17:15

  (六)未按统一授信制度等规定和谨慎原则发放股票质押贷款,造成贷款损失的;

  (七)泄露与股票质押贷款相关的重要信息和借款人商业秘密,并造成损失的。

  第三十五条 证券公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和暂停、取消办理股票质押贷款业务资格的处罚,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在一家以上商业银行办理股票质押贷款的;

  (二)用非自营股票办理股票质押贷款的;

  (三)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文件或资料,造成贷款损失的;

  (四)未按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挪作他用的;

  (五)套取贷款牟取非法收入的;

  (六)拒绝或阻挠借款人监督检查贷款使用情况的;

  (七)未按合同约定归还商业银行贷款的。

  第三十六条 证券登记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的处罚,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未按贷款人要求核实股票的真实性与合法性;

  (二)按未贷款人要求及时办理质押股票的冻结和解冻;

  (三)一家上市公司被质押登记的股票超过全部流通股的20%。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查处;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查处。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证券登记机构应按照本办法制定有关实施细则。

  第三十九条 商业银行从事股票质押贷款业务,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以及相应的业务操作流程和管理制度,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四十条 贷款人办理股票质押业务中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借贷双方协商解决。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