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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质押(3)
www.110.com 2010-07-07 17:15

1、动产质权对于质权人的效力

动产质权对于质权人的效力,表现为质权人因质权的成立而发生的权利与义务。

(1)占有质物的权利

质权以质物的占有移转为成立要件,质权人对于质物当然有占有的权利。我国民法上尚未规定占有制度,因此对于侵害质权人占有的,可依照保护所有权的规定处理。《担保法解释》第87条第2款规定,“因不可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而丧失对质物的占有,质权人可以向不当占有人请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返还质物。”质权人在占有质物期间,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质权人仅有占有权,而不得使用质物。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出租、处分质物,因此给出质人造成损失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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