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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质押(5)
www.110.com 2010-07-07 17:15

⑶对质权人的抗辩权

出质人为债务人的,自应享有基于主债务上的抗辩权和基于质押合同所生的抗辩权。例如,在主债权有无效或受清偿期延长等原因时,出质人得为之抗辩;在质押合同存在无效或得撤销的事由时,出质人也得以之为抗辩。出质人为物上保证人的,不仅得享有上述抗辩权,并且即使债务人抛弃其对债权人享有的抗辩权,出质人对质权人的抗辩权也不丧失。

⑷除去权利侵害和返还质物请求权

《担保法》第69条第2款规定,“质权人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致使其灭失或者毁损的,出质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权而返还质物。”

⑸物上保证人对债务人的代位求偿权

出质人为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的,在其代为清偿债务,或者因质权的实现而丧失质物所有权时,出质人对债务人享有代位权与求偿权。《担保法》第72条明确规定,“为债务人质押担保的第三人,在质权人实现质权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五)动产质权的实现

动产质权的实现,又称为动产质权的实行,是指债权人于其债权届满而未受清偿时,处分质物,以质物的变价优先受偿其受担保的债权。

1、动产质权实现的条件

动产质权的实现应当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未履行债务。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既包括其完全未履行,也包括其部分未履行。至于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是否有过错,并无关系。

(2)债权人非因自己的原因未受清偿。虽然债务人未履行债务,但债权人因其它的原因受到清偿的,质权消灭,质权人当然不能实现质权。质权人虽未受清偿,但是由于债权人自己的原因而未受清偿,质权人也不能实现质权。

(3)质权人占有质物。由于质权以占有质物为存续条件,质权人不占有质物的,质权人无法实现质权。

2、动产质权实现的方法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质权的实现方式有以质物折价和拍卖、变卖质物两种。

(1)质物的折价

质物的折价,是指由质权人依质物的价格取得质物所有权,其从所折价的价款中优先受偿其债权。质物的折价,与质物所有权取得,并不完全相同。由质权人取得所有权,一般是指依当事人的约定,由质权人取得质物所有权以代受清偿。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以质物折价,虽也有质权人取得所有权,但并非以其取得所有权代受偿。质物折价价格高于质权所担保的债权额的,质权人须将余额返还给质物所有人;折价价格低于质权所担保的债权额的,其差额为无担保债权,质权人仍得就此差额请求债务人以其一般财产清偿。

(2)质物的拍卖、变卖

质物的拍卖、变卖都属于将质物出卖,不过拍卖是以公开的竞买方式出卖,而变卖是以其他方式出卖而已。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如果当事人在质押合同中约定了质物出卖方法的,应以约定的方法为之;质押合同中未为约定的,质权人依照法律规定或拍卖,或变卖,但为公平起见,出卖质物原则上应以拍卖的方法为之。由于质物由质权人占有,质权人得自行将质物拍卖,而无须请求法院执行。

(六)动产质权的消灭

动产质权作为担保物权,即可因物权和担保物权消灭的一般原因消灭,又可因特有的消灭原因而消灭。动产质权消灭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七种:

1、被担保债权的消灭

动产质权为担保债权而存在,与所担保债权共命运。债权消灭的,质权消灭。担保债权可因清偿、混同、抵销、债务更新原因等消灭,故上述原因也可导致动产质权的消灭。

2、质权的抛弃及质物的任意返还

质权为质权人的财产权利,质权人有权抛弃质权。在质权人绝对抛弃其质权时,质权当然因抛弃而消灭。质权人任意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或者质物所有人的,质权消灭。动产质权是以质权人占有质物为存在和存续要件的,并且质权不得以占有改定的方式设定。只要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或者质物所有人,不论其返还的目的如何,质权均消灭。出质人或质物所有人占有质物的,推定质权人已向其返还质物。

3、质物占有的丧失

质物占有的丧失,从广义上说,包括质物的任意返还,这里仅指质权人因质物遗失、被盗、被侵夺等原因而丧失对质物的占有。在质物丧失的情形下,因第三人的行为为分割质权,质权人得基于质权请求不法占有质物的第三人返还质物,所以质权并不因此而消灭。若质物已为善意第三人取得所有权,质权人不能请求返还质物时,则质权消灭。

4、质物的灭失

《担保法》第73条明确规定,“质权因质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出质财产。”质物被征用的,质权也灭失,但若质物被征用受有补偿金时,质权人得于补偿金上发生物上代位,即补偿金应作为出质财产。质物被没收时,因为质物所有人的所有权消灭,质权也应消灭。

5、债务人转让债务未经物上保证人同意

出质人为债务人的,主债务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出质人仍以其质物担保数个债务人履行债务;出质人为第三人的,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未经出质人书面同意的,出质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担保责任。在出质人为第三人时,若债权人许可债务人将全部债务转让而又未以出质人书面同意的,质权消灭;

6、质权的实现

质权人一经实现质权,质权的目的达到,质权当然消灭。质权实现后,即使质权人的债权未受全部清偿,其质权也不再存在,其未能受偿的债权成为普通债权,得以也只能以债务人的一般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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