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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质押(4)
www.110.com 2010-07-07 17:15

 

(11)返还质物的义务

《担保法》第71条第一款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物。”

2、动产质权对出质人的效力

动产质权对于出质人的效力,表现为出质人因质权成立而发生的权利与义务。

⑴质物的处分权

出质人于质权成立后,并不丧失其对质物的所有权,因此,出质人可以对质物进行法律上的处分,例如将质物出卖或赠与。出质人对质物进行法律上处分的,质物的质权并不因此而受影响。但出质人的处分权会受到一定的事实上的限制,如出质人虽将质物转让给第三人,在质权上受担保的债权未受清偿前,第三人也不能取得对质物的占有。

⑵质物孳息的收取权

出质人虽须移交质物的占有于质权人,但可以约定收取质物的孳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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