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留置物所有人并不丧失对留置物的权利。留置物被债权人留置后,留置物所有人并不因此而丧失留置物的所有权。因此,留置物所有人自仍得处分留置物,或出卖,或赠与,均无不可。但留置物所有人对留置物的处分不能影响留置权。
2、留置物所有人的权利行使受到一定限制。因留置权的成立,留置权人留置留置物,留置物所有人的权利行使也就必然受到一定限制。在一般情况下,留置物的所有人不仅自己不能对留置物占有、使用、收益,而且也不能将留置物用于质押和出租。
(三)留置权对留置权人的效力
留置权对留置权人的效力,表现为留置权人的权利和义务,是留置权的主要效力。
1、留置权人的权利
留置权人的权利主要有以下几项:
⑴留置物的占有权
留置权人对留置物有占有的权利,在其债权未受偿前,得扣留留置物,拒绝一切返还请求。这是留置权的基本效力。留置权人对留置物的占有权受法律的保护,任何人不得侵害留置权人的占有权。在留置物受到不法侵害时,不论侵害人为何人,留置权人享有物上请求权,得请求法院保护。
⑵留置物孳息的收取权
留置权人于其占有留置物期间,对于留置物的孳息有收取的权利。留置权人收取留置物的孳息并不直接取得孳息的所有权,而只能以收取的孳息优先受偿。一般说来,留置权人收取的孳息应先充抵收取费用,次充抵利息,最后充抵原债权。
⑶对留置物必要的使用权
由于留置权为担保物权,留置权人虽得占有留置物,但原则上对留置物不得为使用收益。在留置期间,留置权人未经留置物所有人同意擅自使用、出租、处分留置物的,因此而给留置物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留置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在下列两种情形下,留置权人对留置物具有使用权:
第一种情形为保管上的必要。于保管留置物所必要的范围内,留置权人得使用留置物。如为防止留置的机械生锈而为一定的使用。但是,留置权人的此种必要使用的目的,仅以保存留置物为限,而不得以积极地取得收益为目的,当然,若因留置权人必要使用而产生收益时,留置权人也得收取之,并以之充偿债权。
第二情形为经留置物所有人同意。经留置物所有人同意时,留置权人当然也得使用留置物。于同意的范围内留置权人的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⑷必要费用之返还请求权
由于留置权人对留置物并无用益权,却有妥善保管的义务,因此留置权人为保管留置物所支出的必要费用,是为物的所有人的利益而支出的,自应得向物的所有人请求返还。所谓保管的必要费用,是指为留置物的保存及管理上所不可缺的费用,如养护费、维修费等。所支出的费用是否为必要,应依支出当时的客观标准而定,而不能以留置权人的主观认识为标准。
相关文章
- ·质权与留置权竞合的效力
- ·抵押权与留置权竞合效力辨
- ·抵押权与留置权竞合效力辨
- ·抵押权与留置权竞合效力辨
- ·抵押权和留置权竞合时的效力
- ·留置权效力的范围
- ·所有权保留与留置权的对抗效力
- ·留置权的效力
- ·澳洲等国的施工留置权、押记权及SOP法案——兼
- ·什么是施工留置权?
- ·试论沿海水路货物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留置权
- ·澳洲等国的施工留置权、押记权及SOP法案——兼
- ·“广驳运557”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留置权纠纷案
- ·澳洲等国的施工留置权、押记权及SOP法案——兼
- ·案外人有无“留置权”
- ·海运货物留置权的新变化
- ·定期租船合同出租人对转租船舶收入的留置权
- ·定期租船合同中的留置权
- ·《物权法》对货物留置权的影响
- ·船舶留置权的含义和特点
- · 房产抵押未登记 抵押合同无效力
- · 担保合同要写清以免有借无还
- · 担保合同知识:保证期间
- · 担保合同,担保期限规定不清楚的
- · 担保合同要写清以免有借无还
- · 担保合同知识:保证期间
- · 担保期限规定不清楚的后果
- · 专利权质押合同
- ·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
- · 股权质押担保
- · 担保合同知识:保证期间
- · 担保期限规定不清楚的后果
- · 保证的概念、特征
- · 保证合同
- · 权利质押
- · 人民币质押
- · 担保法 质押
- · 专利权质押
- · 汽车合格证质押
- · 仓单质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