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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的税收
www.110.com 2010-07-07 18:16

股权转让的税收

有限责任公司,适用所得税率33%。公司期末财务状况如下:实收资本5000万元,盈余公积1000万元,末分配利润4000万元,所有者权益合计 10000万元。其中, 甲公司持股比例为80%,所得税率33%,初始没资成本4000万元;乙公司持股比例为20%;出于经营战略的需要甲公司拟按账面价值转让其所持有的瑞华公司的股份给丙公司.该业务应如何操作呢(为了便于经济效益分析,不考虑其他业务及税种的影响)?

  根据《关于企业股权转让有关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4]390号)规定,企业在一般的股权(包括转让股票或股份)买卖中,应按(国税发[2000]118号)有关规定执行。股权转让人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或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不得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

  方案一,甲公司按账面价值转让。

  转让价格10000×80%=8000万元;转让收益,8000—4000;4000万元;应缴企业所得税,4000x33%;1320万元;股权转让甲公司的实际收益:4000—1320=2680万元。

  丙公司支付的转让价款为8000万元。

  又根据国税函[2004]390号规定“企业进行清算或转让全资子公司以及持股95%以上的企业时,应按国税发[1998]9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投资方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投资方股息性质的所得。为避免对税后利润重复征税,影响企业改组,在计算投资方的股权转让所得时,允许从转让收入中减除上述股息性质的所得”,可得出如下税收筹划方案。

  方案二,甲公司与乙公司协商,先按账面价值1600万元受让乙公司16%的股份,使甲公司的持股比例达到96%,投资成本变更为5600万元,然后再将96%的股权转让给丙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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