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出资
股权出资,是指股东或发起人以其对外投资,即以在股权来源公司的权益出资,投资于拟成立的或已存续的目标公司的行为。新《公司法》未将股权纳入列举的出资形式当中,但律师认为,无论从理论方面还是公司实践方面,立法者都不应也从来没有否定股权出资形式。
一、股权出资合法性分析
(1)股权出资是资本自由理念确立的产物
新《公司法》重新确立了公司法的自由主义精神,并以此为基础构建制度规则,意思自治已成为公司法律的基础和支点。资本将不再过多地担负债权担保的职能,股东的出资将更多地从有利于公司的经营角度去考虑,因此新《公司法》第27条中对出资方式的列举不是穷尽式的,具有经营功能的任何合适的资源和要素都可以作为股东的出资,股权当然包含于其中。修改后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4条第二款更没有明确从反面否定股权出资。股权出资与股权转让相近似,既然我国法律、行政法规也没有禁止股权出资,依据“法不禁止即自由”的原则,股权出资的合法性当属无疑。
(2)出资标的的法律标准及股权性质决定了股权出资是合法的
关于出资标的的法律标准,有学者归纳了五方面的共同特征,即确定性、价值物的现存性、价值评估的可能性、具有公司目的框架内的收益能力以及可独立转让性。
虽然股东不能够凭藉其股权直接支配公司的具体财产,但可依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股权,通过请求公司为一定行为或参与公司事务的管理,将自己的意志作用于公司的财产,获取出资财产的增值,因此,其作为无形财产用于出资就具有了合理性。股权与现金、实物等出资标的物没有根本区别。因股权价值的实现要依赖于公司的经营和获利,因而经常处于变动之中,当以股权进行出资时,如果是上市公司的股权,可通过证券交易市场的集中竞价机制确定价格;如果是以非上市公司的股权,可通过双方协议确定价格或通过评估机构来确定价格。除上市公司自由流通股外,其他形式的公司股权转让一般都存在或多或少的限制,但并不意味着受限制的股权就不可转让,不可用来作为投资方式。只要经过了法律规定的程序,解除了对这些股权的限制,还是可以转让和投资的。所以,“可依法转让”这一要件对股权出资来说也应不成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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