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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印花税比例(2)
www.110.com 2010-07-07 15:47


 
具体规定:
 
⑴目前由于同一性质的凭证名称各异,不够统一,因此,对不论以任何形式或名称书立,只要其性质属于《条例》中列举的征税范围的,均应照章征税。有些业务部门将货物运输、仓储保管、银行借款、财产保险等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亦应按照合同凭证纳税。
 
⑵合同,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和其他有关合同法规订立的合同。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协议、协约、合约、单据、确认书及其他各种名称的凭证。属于征税范围的合同,虽不完全具备合同法的有关条款,仍应按规定贴花。
 
⑶纳税人已缴纳印花税凭证的正本遗失或毁损,而以副本替代的,即为副本视同正本使用,应另贴印花。
 
⑷合同签订时即应贴花,履行纳税手续。因此,不论合同是否兑现或能否按期兑现,都一律按照规定贴花。
 
(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及其在华机构的应税凭证征税问题。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和其队经济组织及其在华机构(以下简称"企业")。从1994年1月1日起,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的规定缴纳印花税。具体明确如下:
 
⑴企业在1993年12月31日以前书立、领受的各种应税凭证,包括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帐簿、权利许可证照等,不征印花税。
 
⑵企业1993年12月31日以前签订的应税合同,在1994年1月1日以后修改合同增加金额或原合同到期续签合同的,按规定贴花。
 
⑶记载资金的帐簿,1994年1月1日以后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增加的,就其增加部分贴花;对启用的新帐,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未增加的,免贴印花;对1994年1月1日以后启用的其他帐簿按规定贴花。
 
⑷1993年12月31日以前企业取得的产权转移书据和权利许可证照在1994年1月1日以后有更改、换证、换照、转让行为的,按规定贴花。
 
⑸企业记载资金的帐簿一次贴花数额较大,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允许3年内分次贴足印花;经营期不足3年的企业,应在经营期内贴足印花。
 
⑹其他征免事宜,均按照印花税现行规定执行。
 
四、税目、税率

(一)税目
 
印花税具体明确了13税目,即购销合同、加工、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财产、货物、仓储、、财产保险合同、技术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帐簿、权利许可证照。
 
(二)税率
 
印花税的税率采用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两种。
 
1、比例税率
 
采用比例税率的有11个税目和营业帐簿这一税目中的资金帐簿部分。税率共分为四档,分别为1‰,0.5‰,0.3‰,0.05‰。

适用1 ‰税率的是"财产租赁合同"和"仓储保管合同"和"财产保险合同" 三个税目。

适用0.5‰税率的是"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货物 运输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四个税目和"营业帐簿"税目中的记载资金的帐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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