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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纠纷之法律分析
www.110.com 2010-08-12 14:06

  金先生于2000年7月从好友李先生借了200万元开饭店,但因法律知识的欠缺导致后来双方之间产生了借贷纠纷,双方从此反目。

  假设如果出现了下面情况,李先生该怎么处理?

  情况一. 因双方是好朋友,当时金先生没有打欠条,李先生也没有在意这件事。但后来,当李先生要求

  金先生还款时,金先生不仅不还款,而且否认有此事。李先生纳闷借款是否必须用书面形式,也不知该怎么讨回他的款子。

  情况二. 当时金先生给李先生他打了一张欠条,两年以后还款,并支付银行同期利息,由于经营状况比较好,金先生打算提前半年还款,但李先生说提前还可以,但还要支付两年的利息。金先生该怎么解决?

  情况三. 金先生没有去开饭店,而用所借款去炒股,当李先生找金先生提前还款时,金先生以没有到约定还款日期为由拒绝还款。李先生有权利要求金先生提前还款吗?

  情况四. 当时借款时,李先生虽然痛快地答应借给金先生200万,但要求预先扣除20万元的利息。李先生的这种做法是否合法?

  情况五. 当时双方没有约定利息,但约定期限到达而金先生要还款时,李先生要求金先生支付支付十万元的利息。金先生是否应该给金先生这笔利息?

  情况六. 双方约定还款期为2002年7月。但李先生因考虑金先生是好朋友,后感到不好意思开口,这样就一直拖到2005年5月。李先生的债权能否得到法律保护?

  情况七. 双方没有约定还款期限,而李先生直到2006年才向金先生要求还款。李先生的这个要求能否得到法律支持?

  [社会背景]

  当今社会上,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借贷现象特别普遍,但因老百姓的法律观念不强,时而发生纠纷。如果处理不好这些问题,朋友、亲戚之间也会反目,一定程度上引起社会的不稳定。

  [律师点评]:

  情况一. 我国中并没有规定借款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但如果贷款人不能提供书面证据或其他必要的证据,一旦借款人予以否认,因“空口无凭”即使诉至法院,贷款人也会因无法举证而败诉。

  情况二. 这取决于他们之间的约定,如果事先约定提前还款也要支付两年利息,而且这种利息又不超过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即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即使提前还款,也要支付两年的利息;如果双方没有这方面的约定,金先生就不必支付剩余期限的利息,因为我国合同法规定:“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情况三. 按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借款人应该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李先生有权提前收回借款。

  情况四. 李先生的这种做法是不合法。按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情况五. 按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所以,金先生不必支付这笔利息。

  情况六. 我过《民法通则》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金先生应当于2002年7月知道他的合法权利已受侵害,中间也为出现诉讼时效中断事宜,故他应当于2004年7月之前提起诉讼,但他直到2005年5月仍未提诉,所以金先生权利得不到法律支持。

  情况七. 这种情况下,李先生的权利能得到法律支持。根据我国合同法,如果双方没有约定还款期限,李先生有权催告金先生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我们认为,这时的诉讼时效是李先生催告时候开始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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