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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多式联运(3)
www.110.com 2010-07-07 17:34

 

1991年国际商会规则对多式联运并没有作出定义。但是根据其定义的“多式联运合同”和“多式联运经营人”来看,该规则所指的多式联运与联合国多式联运公约的定义惟一的区别在于:1991年国际商会规则对多式联运的国际性没有规定。在内容上,它只规定至少使用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即可;在名称上它使用的是“多式联运”而非“国际货物多式联运”。所以,该规则既可应用于国际货物的多式联运,又可应用于国内货物之多式联运。除此之外,多式联运的内涵在这两个国际性的法律文件中并没有其他不同。

顺便提及的是,目前在实务中应用的比较广泛的便是1991年国际商会规则。除了它对多式联运的概念内涵要求的比较宽泛外,最主要的原因可能在于:在适用性上, 1991年国际商会规则既不象联合国多式联运公约那样有强制适用的要求,也不象《1975年统一规则》那样以签发联合运输单证为适用之前提。它规定,只要该规则被以书面、口头或其它方式纳入运输合同,则不论该合同涉及一种运输方式或者多种运输方式,也不论是否签发了单证,该规则将予以适用。第二,1991 年国际商会规则吸收了联合国多式联运公约的主要内容,但其规定更为清楚简明,并去除了规定在联合国多式联运公约中诸多杂项条款,因而更容易被当事人接受和适用。

2.各国有关多式联运的法律对多式联运的规定和理解
虽然在适用性上,国际公约优先于国内法,但因目前并没有生效的规范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的国际公约,所以,国内法中对多式联运的规定就可能成为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合同的准据法。因此,我们在这里对有关国家关于多式联运的法律,尤其是其对多式联运这一概念的规定和理解做一简要介绍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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