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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海洋环境保护法
www.110.com 2010-08-02 14:53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0号)

  《山东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已于2004年9月23日经山东省第十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2

  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9月23日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海洋环境,保护海洋资源,防治污染损

  害,维护生态平衡,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

  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管辖的海域以及沿海陆域内从事影响海洋环境活

  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在本省管辖海域以外,造成本省管辖海域污染的,依照国家有关

  法律和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 海洋环境保护应当遵循海河统筹、海陆兼顾、预防为主、

  防治结合、标本兼治的原则。

  第四条 沿海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

  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实施指导、协调和监督,并负

  责本行政区域内陆源污染物和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海洋污染防治工作。

  沿海县级以上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海洋与渔业部

  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海洋环境实施监督管理,保护和修复海洋生态,

  组织海洋环境调查、监测、监视、评价和科学研究,负责海洋工程建

  设项目的海洋污染防治工作;负责所辖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渔港

  水域外渔业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以及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保

  护工作,并按照职责调查处理渔业污染事故。

  海事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海事部门)负责所辖港区水域内非

  军事船舶和港区水域外非渔业、非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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