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法应尽快修改,并增加保护自然资源的内容,将其升格为基本法,"民建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副主委、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委员、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庆宁代表今天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提出。
据了解,由刘庆宁代表领衔提出的关于修改环境保护法的议案,已提交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
现行环保法缺陷明显
当前,随着人口的激增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我国的环境与资源问题已日益突出,给经济发展造成了极为巨大的压力。
有报告估计:我国目前因空气和水污染造成的经济损失,每年大体占国内生产总值的3%至8%。
"尽快解决环境与资源问题,缓解经济发展的外部压力,已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紧迫任务。" 刘庆宁认为,要完成这一任务,当务之急是要有一部完善、权威且具有现实操作性的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的基本法典,以使我国环境与资源问题的解决获得严格、充分且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从总体上看,我国环境保护法有明显缺陷," 刘庆宁说,这首先反映在立法指导原则落后。
环境保护法制定于1989年。当时,我国经济体制正处于由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渡的转型时期。
刘庆宁说,在当时制定环境保护法,指导原则上遵循"宜粗不宜细"、"成熟一个,制定一个"等原则。近来兴起的一些立法指导原则,如"以可持续发展为导向原则"等不可能在该法中得到很好的体现。
"这一法律的缺陷还反映在法律条文简单疏漏上。"刘庆宁认为,环境保护法只有47条,许多条文过于笼统,不仅疏漏较多,且缺乏现实操作性,以致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不得不借助于国务院或其相关部委制定和颁布的法规、条例或规章来加以弥补和细化。
刘庆宁认为,这一法律的效力层次也名实不符。在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界,环境保护法的环境与资源保护基本法地位已获得普遍认同,但这种认同却存在先天的法理瑕疵。因为,环境保护法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从法理上来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应为一般法而不是基本法。因此,严格讲,环境保护法与其他环境与资源保护单行法,如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在效力层次上并无不同,将其视为基本法显然名实不符。
"还有,这一法律内容失当欠缺," 刘庆宁说,环境保护法在立法上采用的是大环境概念,但在具体规定上却着重突出了环境和其他公害的污染防治,自然资源保护的内容很少。这与理论上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法地位无疑是不相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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