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二十六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1999年12月25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公布,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
1999年12月25日
目 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海洋环境监督管理
第三章海洋生态保护
第四章防治陆源污染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第五章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第六章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第七章防治倾倒废弃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第八章防治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海洋环境,保护海洋资源,防治污染损害,维护生态平衡
,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从事航行、勘探、开发、生产、旅游、科学研究及
其他活动,或者在沿海陆域内从事影响海洋环境活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
本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以外,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污染的,也适用
本法。
第三条国家建立并实施重点海域排污总量控制制度,确定主要污染物排海总量控
制指标,并对主要污染源分配排放控制数量。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四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海洋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
单位和个人,以及海洋环境监督管理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
第五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统一监督管理的部
门,对全国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实施指导、协调和监督,并负责全国防治陆源污染物和
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组织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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