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是关于海洋生态保护的法律规定。主要内容包括海洋生态保护的责任、原则、方法、策略,整治和恢复海洋生态、开发利用海洋资源、引进海洋动植物物种、对海岸侵蚀和海水入侵地区进行综合整治应当遵循的原则以及禁止毁坏海岸防护设施、沿海防护林,沿海城镇园林和绿地的活动,鼓励发展生态渔业建设,推广各种生态渔业生产方式,改善海洋生态状况,新建、改建、扩建海水养殖场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以及如何科学养殖,防止造成海洋环境的污染。
生态系统是由生物群落及其生存环境共同组成的动态平衡系统。不同等级的海洋生态系统构成大的生态系统,每一个生态系统都有其空间分布,并包含着相互作用、紧密联系、共存共生的生物与非生物组成,通过能量流动和物质循环,从而构成具有特定的结构和功能的统一体,只有在一定的时间和相对稳定的条件下,生态系统的各部分、内部结构、物能运动等才能处于相互适应与协调的动态平衡之中,生态系统才能达到良性循环状态。
海洋生态环境是海洋生物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条件,生态环境的任何改变,都有可能导致生态系统和生物资源的变化,海水的有机统一性及其流动交换等物理、化学、生物、地质的有机联系,使海洋的整体性和组成要素之间密切相关,任何海域某一要素的变化(包括自然的和人为的),都不可能仅仅局限在产生的具体地点上,有可能对邻近海域或其他要素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和作用。生物依赖于环境,环境影响生物的生存和繁衍。当外界环境变化量超过生物群落的忍受限度,就要直接影响生态系统良性循环,从而造成生态平衡的破坏。海洋生态平衡的打破,一般来自两方面的原因,一是自然本身的变化(如自然灾害),二是来自人类的活动。第一是不合理的、超强度的开发利用海洋生物资源,尤其是经济鱼类,在某些近海区域被酷渔滥捕,使得海洋渔业资源严重衰退;第二是海洋环境空间不适当地利用,致使海域污染的发生和生态环境的恶化。海洋油气开采,可能危及周围的生态环境,危害生物资源、旅游资源;围海造地必然改变海岸形态,降低海岸线的曲折度,使沿海湿地减少,也可能使优美的海岸自然景观遭到破坏,影响海岸带和浅海养殖,也可能影响航运、污染海洋等。红树林、珊瑚礁的采伐、无节制的陆源污染物排放与倾倒等等,都会造成对海洋生态系统的破坏。
海洋生物多样性的减少,是人类生存条件和生存环境恶化的显著标志。这一恶化趋势目前还在加速过程中,其影响固然直接危及当代人的利益,但更为主要的是对后代人未来持续发展的积累性后果。我们不能等到生物多样性减少到难以维持最起码的生态平衡需要,生存环境发生崩溃,人类持续发展产生“断层”时才去保护海洋生态。必须加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持续利用海洋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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