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海洋特别保护区的管理体制实行综合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海洋特别保护区的综合管理主要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和沿海省级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的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部门根据其职责负责管理海洋特别保护区内本行业的活动。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毗邻近岸海洋区域海洋特别保护区工作;地方政府所属其他部门根据职责负责海洋特别保护区内本行业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开发利用海洋资源,应当根据海洋功能区划合理布局,不得造成海洋生态环境破坏。
【释义】 本条是关于海洋开发利用的布局必须遵循海洋功能区划的规定。
海洋资源具有种类多样性的特征,在海洋中并非均匀分布。因此,在海洋开发利用过程中,必须根据海洋功能区划合理布局,在海洋功能许可的范围内,确定开发利用的规模和深度,突出主导功能,兼顾其他功能,保证发挥自然资源、环境客观价值和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的综合效益。避免次要功能对主导功能的削弱和破坏。如果不按照海洋功能区划开发利用海洋,违背海域的基本功能,则会出现无序和混乱状态,影响或破坏海域的社会属性和自然属性,其结果不仅降低海洋开发利用整体效益,而且会造成海洋生态环境的破坏。
第二十五条 引进海洋动植物物种,应当进行科学论证,避免对海洋生态系统造成危害。
【释义】 本条是关于引进海洋动植物物种必须进行科学论证的规定。
一、本条所指的引进是指人为地、有目的地、主动地输入非本地区的海洋动植物物种。海洋动植物物种由于其遗传和适应能力不同,在海洋中有一定的分布区域。按照物种分布区的大小,海洋动植物有广域分布和狭域分布之分。有些种类仅分布在某一有限的海域,称地方特有种。有些种类系本海域原有的,叫固有种;该海域原先没有的,由他区迁入的,为迁入种。在一定地理条件下,经历一定历史时期,海域中各个种、属和科等生物的自然综合,构成海洋生物区系。海洋生物区系可以按自然地理区域、栖息地的共性和温度性质等进行划分。在某一海域,由于各种生物经过漫长的地质和气候选择,形成各自的个体、种群和群落结构,在个体水平、种群水平和群落水平上保持相对的平衡和稳定,互相依赖,彼此制约,协同进化,生态系统处于良性平衡之中。
二、在我国的海洋开发活动尤其是海水养殖中,引进海洋生物物种有扩大的趋势。引进海洋动植物物种对新地区的影响可能有三种情况:一是对当地的生态系统有积极的影响;二是对当地物种没有任何影响;三是对当地物种有明显不利的影响,有时甚至是毁灭性的影响。因此,须事先进行科学论证,防止对海洋生态系统造成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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