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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娱乐场所噪声除了罚款还有其他方法使其停止
www.110.com 2010-08-02 16:55

[案情] 自2000年5月份以来,张某家隔壁新办了一个以唱卡拉0K为主的娱乐营业场所,昼夜歌声不断,噪声时起时伏。由于该娱乐场所与张家住宅共墙共垛,没有间距,虽经当地市环保局两次督促娱乐场所老板进行隔音整改,但效果不佳,噪声仍旧袭人。环保执法者当着娱乐场所老板的面测量噪声强度时,老板故意放低音,待执法者一走,音乐噪声马上恢复平常袭人状态。据内行人讲,噪声高达80分贝左右。张某的两个孩子在读高中和初中,学习非常紧张,张某又是一个中度神经衰弱患者,全家人都与音乐无缘,听到高音量就神经紧张,以致严重影响孩子学习和全家人正常寝睡。对此张某曾依据国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和国家环境保护局、国家工商局《关于加强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环境管理的通知》等法规精神,多次向当地环保部门提出申请,寻求解决办法。执法者的回答是:治理不能完全达标,但拆除又无章可循。张某依据国家环保总局、国家工商局的通知中关于“在居民楼内,不得兴办产生噪声污染的娱乐场点……”的规定去找环保局讲理。执法者说:该娱乐场所与张家住宅不是出现在同一居民楼内,在环保执法者看来,进行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似乎只有罚款一途径,除此再没有其他办法。 [法律分析] 本案是一同时包含了上述数种诉讼类型的综合行政诉讼。 1.撤销之诉1997年3月1日起施行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43条第1款规定: “新建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娱乐场所建于2000年5月,应当执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这一规定。如果其边界环境噪声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当地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向经营人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如果已经核发,张某可以向核发许可证和营业执照部门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已发的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如果上级行政机关维持下级行政机关的决定,张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核发证、照的部门收回证、照。张某也可以不经行政复议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核发证、照的部门收回证、照。 2.履行之诉 如果娱乐场所的经营人没有取得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而营业,张某可以请求当地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其非法经营活动。如果有关管理部门不予查处,张某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有关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诉讼。根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43条第2款关于“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其经营管理者必须采取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和该法第59条关于对违反这一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的规定,张某可以请求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经营管理者给予处罚。1999年6月25日国家环保总局、公安部、国家工商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管理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对违反规定造成严重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当地环保部门应依法责令其限期治理;对经限期治理逾期仍未达到环保要求的单位,除按国家规定收取超标准排污费和处以罚款外,当地环保部门应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报告,按照规定的权限,责令其停业、搬迁或关闭。”因此,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并不是只有罚款一种方法,环保部门对那些造成环境噪声严重污染的娱乐场所,有义务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报告,让人民政府责令其停业、搬迁或关闭。 3.污染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 如果行政手段不能解决张某所遭受的环境噪声危害问题,张某还可以根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61条关于“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的规定,对娱乐场所的经营管理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排除危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诉讼。在提起诉讼前,张某应当收集污染的证据,主要是娱乐场所的噪声排放情况。鉴于影响张某的娱乐场所与张某的住房之间没有间距,无法在房间外监测,根据环境监测方法标准,可在张某的房间内监测,其适用的噪声值降低l0分贝。假如张某的住房所在区域属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其昼间的噪声值为55分贝,夜间为45分贝。减去10分贝,昼间为45分贝,夜间为35分贝。张某可以委托当地环境监测站在张某房间内监测。监测时,不要让娱乐场所的经营管理者知道,否则,他就会暂时地减轻噪声排放,使张某得不到真实的噪声分贝值。如果监测的结果超标,张某就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娱乐场所的经营管理者排除危害、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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