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机构:广东省文化厅文化市场处
法律法规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
审批范围:中外合资、合作企业
审批条件:
1.有单位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确定的经营范围和娱乐项目;
3.有与其提供的娱乐项目相适应的场地和器材设备;
4.歌舞娱乐场所的安全、消防设施、卫生条件和边界噪声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5.歌舞娱乐场所包厢(间)的装修应符合以下要求:
①包厢(间)内不得设置隔断,包厢(间)应设置可展现室内整体环境的透明门窗,透明门窗下沿距地面1.2米高,面积不得少于0.25平方米,门窗后不得悬挂遮盖物;
②包厢(间)门不得有内锁装置;
③包厢(间)内不得设置可调灯光,房内至少有一盏不低于25瓦由总台控制的长明灯;
④包厢(间)内不得设置房中房。
6.歌舞娱乐场所的营业面积按市(城区)不得少于300平方米,县(市、镇)不得少于200平方米;
7.下列人员不得开办歌舞娱乐场所或者在歌舞娱乐场所内从业:
①曾犯有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赌博罪,洗钱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
②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③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强制戒毒的;
④因卖淫、嫖娼曾被处以行政拘留的。
8.歌舞娱乐场所不得设在下列地点:
①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
②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
③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
④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
⑤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
注:由于国家政策原因暂仅限于中外合资、合作歌舞娱乐场所。
办事流程:递交申请材料-形式性审核材料并告知补正-核查从业人员身份-正式受理-实地检查-公示-听证-承办人实质性审查-机构负责人审核-厅领导批准-发证
申报材料:
1.申请书、娱乐场所审批登记表;
2.工商行政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经营单位管理章程;
4.歌舞娱乐场所投资人、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有关资料(包括:个人身份证、住址、和个人简历)及上述人员没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情形的书面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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