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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发电调度信息发布办法(试行)(6)
www.110.com 2010-08-02 17:03

  (二)依照本办法属于监管范围的争议,电力监管机构应当受理;不属于监管范围的争议,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三)电力监管机构受理后,可以进行调查取证。必要时,可聘请与争议各方无利害关系的专家和组织参加调查取证。

  (四)电力监管机构应于受理争议申请30日内,召集争议方进行协调处理,责令过错方纠正过错行为,积极促使争议各方互相谅解。

  第四十八条 电力监管机构协调和处理争议,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两个月内终结。遇有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协调和处理终结后,应当制作协调处理终结书。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电监会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节能发电调度办法(试行)》实施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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