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调动运输生产调度指挥人员的积极性,确保实现运输生产经营目
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运输指挥中心调度部正、副主任,调度处正、副处长,调度岗位全体人员。
第三条 奖励标准
1999年以运输收入970亿元为基数,本年实际完成超过基数部分,按
下列标准提取奖金:
1。超过基数5亿元及以下部分,每完成100万元,每人提取奖金5。0
0元;
2。超过基数5亿元以上部分,每完成100万元,每人提取奖金8。00
元。
第四条 考核指标
1。各铁路局部属现在车保有量。以月间日均达到月度技术计划规定数的9
5%为基数,由于调度原因,有一个铁路局达不到基数的,从奖金中每人扣罚5
00元。其中,各铁路局棚车、敞车达不到部计划要求的,适当加罚。
2。旅客列车始发、终到正点率。以旅客列车始发正点率99%、终到正点
率95%为基数,达不到基数的,从奖金中每人扣罚100元。
3。铁道部限制口(广元、达县)下行交接辆数。以月度技术计划下达数之
和为基数(因自然灾害、事故影响时扣除影响车数,春、暑运期间和临客开行扣
除折合车数),达不到基数的,从奖金中每人扣罚100元。
第五条 运输指挥中心每月根据财务司运输收入确报数和统计中心提供的运
输指标月报,与日平均收入26575万元比较,超过部分,暂按第三条第一款
奖励标准和考核指标计算出调度人员奖金总额(奖金总额不足考核指标扣罚部分,
扣取工资),报劳动和卫生司、财务司核批。年度按实际完成运输收入和奖励标
准进行清算。
第六条 实施要求
1。运输指挥中心要制定内部考核和分配办法,根据调度人员的责任大小、
水平高低,对调度人员的工作数量和质量进行考核,合理拉开差距。具体分配办
法报劳动和卫生司核备。
2。机关发放的一次性生产奖励,调度人员比照运输生产人员标准执行。
第七条 本办法由劳动和卫生司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1999年1月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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