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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排污费、超标排污费的依据、种类、方法
www.110.com 2010-08-04 14:54

  一、征收排污费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四条、第四十八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六条

  6、国务院关于《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的通知

  7、市环保局、财政局、物价局关于转发江苏省《关于颁布<江苏省征收二氧化硫排污费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8、江苏省按排放污染物总量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

  二、排污收费制度的基本政策:

  1、收费不免除治理责任的原则

  2、排污费强制征收原则

  3、累进制收费原则

  4、新污染源收费从严的原则

  5、排污费与超标排污费同时征收的原则

  6、过失排污、违章处罚原则

  7、排污费可计入生产成本的原则

  8、排污费专款专用原则

  9、排污费的补助原则

  10、排污费有偿使用原则

  三、征收排污费的种类及执行标准

  │ │70%污染治理补助费

  │超标排污费│10%环境综合整治费

  排│ 排污水费 │20%环保补助费

  │ │提高标高─│

  污│ │加倍───│ 40%部分并入20%

  │四项收入│罚款───│ 30%的环境综合整治费

  费│ │滞纳金──│30%的环保生活生产建设基金

  │二氧化硫─不低于90%的专项治理资金(重点排污单位)

  1、排放标准:

  (1)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2)GBJ4-73《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 废气部分、废渣部分)》;

  (3)GB13271-9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4)GB12348-90《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5)GB12523-90《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

  (6)GB9078-88《工业炉窑烟尘排放标准》;

  (7)GB3841-83《锅炉烟尘排放标准》;

  (8)GBJ48-83《医院污水排放标准》。

  2、收费标准:

  (1)国家环保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所发(91)环监字第262号文《关于调整超标污水和统一超标噪声排污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2)国家计委、财政部计物[1993]1366号文《关于征收污水排污费的通知》,每吨污水最高不超过0.05元;

  (3)废气、废渣:国务院《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

  (4)二氧化硫: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关于转发江苏省《关于颁布<江苏省征收二氧化硫排污费暂行办法> 的通知》的通知。0.20元/千克。

  (二)征收排污费办事程序

  1、由辖区范围内的有关企事业单位须按规定向当地环保部门每年进行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

  2、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对每一个申报企业的申报情况进行审核。3、环境监测站每年定期对申报的企业进行水、气、声的污染源监测,其监测结果每月报环境监理大队。

  4、环境监理大队按核定的污染物排放量和监测指标浓度计算应征收的排污费用。

  5、环保局按规定申核确认后,委托环境监理大队下达征收排污费通知书。

  6、县环境监理大队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企业收缴排污费。

  7、凡辖区内各企业不按时交纳排污费的,环境监理大队下达催缴通知书,仍不执行者下达处罚决定书。

  8、自处罚决定书下发后,企业仍不按规定的数额交纳排污费的,由环保部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9、对企业积极进行污染治理的或工艺流程改造的以及处于半停厂、停厂状况的,环保执法部门给予重新核定并减、 缓排污费。

  10、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不按规定缴纳排污费的, 除追缴排污费或者超标排污费及滞纳金外, 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现场监理办事程序

  1、召开队务会,制定现场监督检查工作计划。

  2、组成两人以上监督检查小组。

  3、监督检查环保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

  4、监督检查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情况。

  5、监督检查排污单位治理设施的运行、操作和管理情况。

  6、监督检查限期治理项目的执行情况。

  7、监督检查“三同时”执行情况。

  8、填写“环境监理现场监督检查报告单”,由被检查单位签字盖章。

  9、根据职责权限范围、纠正违章行为,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上报行政执法领导小组。

  10、执行处理决定。

  (四)建筑施工噪声办事程序

  1、各建筑施工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十五日前必须向当地环保部门进行排污申报。

  2、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监督管理部门有权依法对辖区内排放环境噪声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

  3、各施工单位禁止夜间进行施工作业,确因特殊需要连续施工作业的,须经当地环保部门同意后方可施工, 同时须严格执行批准书制度及公告的要求。

  4、对有居民投诉地区的夜间施工环保部门现场进行重点检查。

  5、对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建筑施工噪声并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依法征收排污费。

  6、对不按规定进行排污申报,违反夜间施工管理规定,不依法缴纳排污费的单位由环保部门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五)饮食娱乐服务行业办事程序

  1、新建、改建、扩建饮食娱乐服务项目,必须在开工建设前和工商登记前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或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2、有污染物排放的饮食娱乐服务企业必须执行有关污染物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的管理规定, 依法定期如实地向县环境保护部门申报登记污染设施、污染物排放的变动情况等。

  3、监督检查饮食娱乐服务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和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4、依法征收饮食娱乐服务企业排污费。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征收超标排污费。

  5、对违反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如拒报、谎报、瞒报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拒绝现场检查, 拒缴排污费或超标排污费等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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