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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单位须向环保部门申报登记
www.110.com 2010-08-04 14:46

   排污申报登记制度是我国环境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其他环境保护法对此也作了规定。通过排污申报登记,可以使环境保护部门对其辖区的污染物种类、数量、污染状况有比较全面的了解,从而为环境保护工作重点的确定提供依据,同时也有助于发现污染隐患,以便采取措施,防止污染事故的发生。根据水污染防治法规定,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部门申报登记。申报登记的主要内容有:(1)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和处理设施;(2)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3)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等发生重大改变的情况;(4)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写明超标的原因及限期治理措施;(5)拆除或者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须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批准。
    申报登记的单位须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提交《排污申报登记表》,同时也要提供防治水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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