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受理机关划分要求
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环境监察机构,负责本辖区的排污申报登记受理工作。
直辖市和设区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环境监察机构,负责本辖区市区范围的排污申报登记受理工作。
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环境监察机构,负责装机容量30万kW以上电力企业二氧化硫的排污申报登记受理工作。
对没有环境监察机构的市、县,其排污申报登记受理工作由上级环境监察机构负责。
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环境监察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有权要求本辖区所有排污者向该机构随时申报。
(五)拒报或谎报违法行为处理
对不按规定时限内容履行排污申报登记及变更申报手续的,视为拒报;对未按规定内容进行如实申报登记的视为谎报。对属拒报或谎报的违法行为除依法按规定处以罚款外,还应责令排污者限期补报。
二、排污申报登记审核
环境监察机构在收到排污者的《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排放污染物季度申报表》、《成都市机动车尾气污染排放情况申报表》、《四川省危险废物申报登记表》或《排污变更申报登记表》后,应依据排污者的实际排污情况,按照国家强制检定的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仪数据,监督性监测数据、物料衡算数据或其它有关数据对排污者填报的申报表的项目和内容进行审核。不符合规定的责令补报,不补报的视为拒报。
三、排污申报登记核定
环境监察机构根据审核合格的排污申报表格,对排污者每年、每季的实际排污情况进行调查与核定。经核定,符合要求的,应在每季度终了后30日内向排污者发出《排污量核定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要求排污者限期补报。
排污者对核定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接到《排污量核定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申请复核,环境监察机构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将《排污量复核通知书》送达排污者。
环境监察部门对拒报、谎报、漏报拒不改正的排污者,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直接确认其核定结果,并向排污者发出《排污量核定通知书》, 《排污量核定通知书》一经确认,即可作为排污收费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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