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烟气排放连续监测
对锅炉排放的烟气进行连续地、实时地跟踪监测,又称为烟气排放在线监测。
3.5 烟囱高度
从锅炉所在士0地表面至烟囱排放口的垂直距离。位于地表面以下的锅炉,其烟囱高度应扣除从锅炉所在地面至+0地表面部分。
3.6 高污染燃料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划分高污染燃料的规定",高污染燃料系指:原(散)煤、煤研石、粉煤、燃料油(重油和渣油)、硫含量>0.3%的蜂窝型煤、硫含量>30mg/m3的人工煤气等。
3. 7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市人民政府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第十三条,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范围。在划定的范围内,不得新建、改建和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现有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改造使用清洁燃料。
北京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范围为城近郊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其它区域。
4 要求
4.1 时间段划分
4.1.1 在用锅炉执行时间段
本标准中已批准的在用锅炉按两个时间段,执行对应的污染物排放限值。
第1时段:≤45.5MW的锅炉,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至2003年10月31日:
>45.5MW的锅炉,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至2005年10月31日。
第11时段:≤(45.5MW的锅炉,自2003年11月1日起。
>45.5MW的锅炉,自2005年11月1日起。
4.1.2 本标准对新建、改建、扩建锅炉(含本标准发布之日前己获得批准的在建尚未投产使用的锅炉) 不划分时段。
4.2 区域划分
本标准将北京市划分为A、B两个区域:
A区:城近郊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其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B区:除A区以外的其它地区。
4.3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锅炉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烟气黑度和无组织排放粉尘限值见表1
4.6.2 新建燃煤锅炉烟囱最低高度
每个新建燃煤锅炉房只能设一个烟囱,烟囱高度按表2和GB50041 f执行。烟囱还需要高出周围200m内建筑物3m以上。
表2 新建燃煤锅炉房烟筒最低高度
锅炉房总容量(MW) ≤0.7 >0.7~2.8 >2.8~1.4 >14~45.5 >45.5~154
烟筒最低高度(M) 20 30 40 50 100
4.6.3 新建燃气、燃轻柴油、煤油锅炉烟囱最低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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