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4)
www.110.com 2010-08-02 16:06
5.6 锅炉其他污染物的监测分析方法
5.6.1 监测锅炉烟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时,45.5MW以下(含)锅炉负荷应符合GB5468规定。对于45.5MW
以上锅炉大气污染物的监测,应在其运行负荷75%以上进行(符合GB5468适用范围的该类锅炉除外)。
5.6.2 锅炉其他污染物的监测分析方法按GB8978和GBI2348中规定的污染物监测分析方法执行。
6 标准实施
位于国务院批准划定的酸雨控制区、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内的锅炉,二氧化硫排放除执行本标准外,还须执行所在控制区内的地方总量排放控制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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