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燃气、燃轻柴油、煤油锅炉烟囱最低高度及距周围居民住宅的距离按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GB5004执行。同时,锅炉容量在0.7Mw及下的烟囱高度不得低于 8m;锅炉容量在0.7Mw以上的烟囱高度不得低于15m。
4.6.4 新建锅炉烟囱高度达不到规定高度时的处置
锅炉烟囱高度达不到 4.6.1、4.6 .2、4.6.3 任何一项规定时,其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按相应排放限值的50%执行。
DB11/139口2002
5 监测
5.1 锅炉烟气监测孔和采样平台
各种锅炉必须按监测规范要求设置固定的烟气监测孔和采样平台。
5.2 大气污染物的监测分析方法
5.2.1 锅炉大气污染物的采样方法
锅炉大气污染物的采样方法执行GB5468、GB/T16157和HJT55规定。
5.2.2 锅炉大气污染物的分析方法
5.2.2.1 锅炉的烟尘测定方法执行GB5468规定。
5.2.2.2 锅炉无组织排放粉尘测定方法执行HJ/T55规定。
5.2.2.3 锅炉气态污染物分析方法执行HJ/T56、HJ/T57、HJ/T42、HJ/T43和《空气与废气监测分析方法》规定。
5.2.2.4 烟气黑度测定方法暂时按《烟尘烟气测试实用技术》执行。该测定方法的国家标准发布后执行国家标准。
5.3 大气污染物的过量空气系数折算值
实测的锅炉烟尘、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必须按GB/Tl6157规定,采用表3过量空气系数进行折算。
表3锅炉大气污染物的过量空气折算系数
锅炉燃料类型过量空气折算系数α
燃煤锅炉≤45.5MW1.8
>45.5MW1.4
燃气、燃油锅炉1.2
锅炉大气污染物过量空气系数折算公式:
式中:C一折算后的锅炉烟尘、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浓度,m g/m 3;
C′一实测的锅炉烟尘、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浓度, m g/m 3
α′一实测的过量空气系数;
α一规定的过量空气折算系数。
5.4 氮氧化物浓度换算
本标准规定的氮氧化物质量浓度以NO2计,按1ЦL/L的氮氧化物相当2。05mg/m3氮氧化物,将体积分数换算成质量浓度。
5.5 锅炉烟气排放的连续监测
使用额定功率14MW以上(含)的燃煤锅炉,应安装连续监测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测试仪器,必须符合HJ/T75和HJ/T76有关规定。测试仪器的管理、使用,按照环境保护和计量监督的有关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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