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8日,江西省星子县法院人民蛟塘法庭受理了一起因患精神病而投毒引起的离婚案件,在两名司法协理员的大力协助下,最终在开庭之前得以和谐调解。
原告左某系星子爱你聊南向横岭村村民,被告程某为本乡新池村村民,2003年两人经媒人介绍相识,2004年底登记结婚,曾生育一儿一女。今年10月,原告左某因患精神病在家投毒被公安机关拘留,取保释放后,作为妻子的左某在无钱治病而夫家又不肯接纳的情况下,于10月20日向星子法院起诉离婚。
受案后,承办法官及时在双方及双方所在的村委会干部联系沟通、理解案情。10月27日,在两村司法协理员的大力协助下,召集双方进行初步协商,依法送达开庭传票。同时,正式委托两名司法协理员在开庭之前先行调解。
11月18日,承办法官冒着严寒,驱车来到三十公里之外的新池村,再次召集双方及我院司法协理员(均为两村支书记)进行联合调解。调解当初,双方分歧较大,原告诉称自己已经结扎,要求抚养一个小孩,并 要求对方赔偿10万年,而被告辩称女方患有精神病,不适宜抚养小孩,被告经济困难,无法接受10万元的经济补偿。调解过程中,双方曾负气离开调解现场,均称在法庭上见,两名司法协理员从情理角度苦口婆心做劝说工作,承办法官从法律角度深入浅出剖析法理,劝解双方换位思考,多从子女和双方困难考虑。
经过长达5个小时的协商,双方终于达成调解协议:一、双方自愿离婚;二、由被告程某抚养教育,抚养费由被告自愿承担;三、归被告所有,被告给付原告经济补偿款6万元,当日兑现2万元,2010年端午节前付清余款4万元。
调解协议上签名结束后,双方均动情地说:“这么冷的天,这么多干部来处理老百姓的家务事,我们从心里感到暖和,双方都要让一点!”本案的顺利调解,再次彰显了法官司法为民的真心和人民调解制度的优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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