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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钻石婚”去做公证吧?!
www.110.com 2010-06-30 10:31

  昨天上午,李大爷拿着一份公证书,牵着老伴儿邱婆婆的手,一脸幸福。这对老夫妇已经结婚60年了,当年热热闹闹地摆了喜酒,却没有到民政部门登记结婚,今年为庆祝“钻石婚”,本打算补办一张,但根据我国第一部《》规定,该法颁布以前按照民间风俗结婚的,不予补办结婚证,但可以采取声明书的方式确定。

  于是,在民政部门的建议下,老两口到公证处办理婚姻关系声明的公证。“我们都结婚60年了,就想办个结婚证,做个特别的纪念,公证书都可以!”李大爷高兴得合不拢嘴,身边的邱婆婆还有些矜持:“就是他想要嘛,我都无所谓。”老两口的对话不仅让陪伴左右的女儿发自内心地感到高兴,也让众多工作人员和市民纷纷向他们送上祝福。

  当老两口用微微发颤的手在写着“我们于1949年11月15日按风俗习惯办理结婚,结为夫妻,但当时没有结婚证,现在我们仍然是夫妻”的声明书上按下鲜红的手印后,李大爷笑嘻嘻地看了邱婆婆一眼,这时的邱婆婆也不好意思地笑了。

  据蜀都公证处工作人员介绍,以前有很多像李大爷和邱婆婆一样的夫妻,但他们到公证处办理婚姻关系声明书公证基本上都是因为要出国或者买房,“像他们这样为了纪念‘钻石婚’来做公证的,还是头一例。”

  关于婚姻状况的公证

  婚姻状况公证,是指有涉外业务权公证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当事人现存的婚姻状况这一法律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婚姻状况是指当事人结婚、未婚、离婚以及丧偶未的情况。婚姻状况公证主要用于当事人申请到国外探亲、定居、办理结婚手续等事项。该项公证由当事人住所地的公证处管辖。

  婚姻状况公证包括结婚公证、未婚公证、离婚公证、丧偶公证。

  结婚公证是指具有涉外公证业务的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当事人的结婚这一法律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公证证明的婚姻关系,必须是我国法律所承认的婚姻关系。如:(1)经合法手续登记的婚姻;(2)1950年婚姻法颁布前建立的事实婚姻;(3)解放前的婚姻关系,包括当时存在的一夫多妻制的婚姻关系等。

  当事人应提供的证明材料:

  1.当事人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及其复印件,已注销户口的,应提交原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记载情况证明。

  2.当事人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和夫妻双方照片。

  3.代理人代为申请的,还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申办结婚公证应注意的事项:

  1.如果结婚证书遗失的,应根据1986年3月15日民政部发布的《婚姻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即根据当事人提交的婚姻登记机关发给的《夫妻关系证明书》出具公证。

  2.对于未履行手续的所谓事实婚姻当事人,要求申办有关结婚公证的,应先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然后凭结婚证书出具公证书。

  3.对于在我国第一部《婚姻法》公布施行前(即1950年5月1日以前)按当地风俗习惯结婚,且无结婚证的,经审查核实后,给予办理夫妻关系公证书。

  4.对于解放前按当地风俗习惯结婚,写有民间结婚证书,且在结婚书上写明结婚时间、地点的,可以换发方式,为当事人出具结婚公证书。

  5.对我国第一部婚姻法公布前结婚的,如当事人出国时间久远,又没有户籍等档案资料可查的,可以由两名以上的知情人出具声明书,声明了解他们的结婚情况,公证处再就此'声明书'加以证明声明人签名盖章属实。

  6.双方均是我国自费留学生,在国外登记结婚,回国后,为了去第三国而申办结婚公证的,公证处可凭当事人提供的经原婚姻缔结地国外交部或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结婚公证书,为其出具夫妻关系公证书,但不能出具结婚公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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