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前夫的朋友持100万元的欠条将前夫和自己告上法庭。前夫失踪,不仅欠条的真假难辨还要承担还款义务,省城的李女士苦不堪言。近日,合肥市高新区法院审理此案,根据一审判决,李女士要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40万元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李女士的前夫万先生原是一家公司的负责人,由于公司经营不善转让他人,自己到外地发展。遭遇事业低谷的万先生同时因感情破裂与李女士离婚。李女士以为离婚后,双方已经再无牵扯,不想万先生朋友莫先生一纸诉状将李女士和万先生同时告上法庭。
莫先生说,从2007年11月开始,万先生的生意不顺资金紧张,陆续向他借了100万元,这100万元都出具了借条,而且万先生答应如果还不起可以用房产抵押。如今万先生不知所踪,房产也因手续不全难以变现。莫先生只得诉诸法律讨要100万元欠款。
被告上法庭后,万先生还是没有出现。李女士则十分委屈,她告诉法庭,她早已跟万先生离婚了,她对万先生借莫先生的100万元毫不知情,且万先生不出现,这100万元欠款的真实性也有疑问。
合肥市高新区法院审理查明:万先生借莫先生的100万元中,其中有40万元发生在万先生与李女士存续期间,其余60万元则发生在万先生和李女士离婚期间,据此判决万先生归还莫先生100万元,李女士对其中的4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
哪些是离婚后的共同债务?
夫妻在离婚时,因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未作处理,或者在离婚后产生的因原财产处理、所负的债务,形成离婚后的共同债务。具体情形如:
(1)离婚时双方未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所负债务作出处理,离婚后债权人主张权利的;
(2)夫妻双方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虽已经对夫妻问题作出处理的,但离婚后债权人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的;
(3)离婚后因就分割原所必须支付的费用,如共同委托的评估费、鉴定费、过户费等财产处理费;
(4)因抚养子女或行使子女权,未成年子女侵犯他人权益所致的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8条规定:“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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