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半年多,妻子一直拒绝与丈夫同房,可她后来3次外出后终于与丈夫首次过夫妻生活。随后7个半月过去,妻子生下一小孩又拒与丈夫同房,后来妻子闹上法庭离婚。日前,南岸区法院结合小孩的出生证明依法推定:小孩系妻子与他人所生,判令妻子赔偿丈夫1.8万元,娃儿由女方抚养。
婚后丈夫不“性福”
张丽与王强(均为化名)系南岸区人,双方于2002年7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次年1月登记结婚。但婚后,王强毫无“性福”可言,张丽一直拒绝与他同房,双方为此多次争吵甚至动手,但无济于事。
无性婚姻维系半年后,于2003年7月出现转机。张丽当月三次出走,回来后的7月25日,王强终于迎来盼望已久的性生活。9月,张丽称怀孕,双方约定有了小孩要一起好好过日子。
同居7个半月当爹
双方迎来短暂的平静生活,王强开出租车挣的钱全部上交张丽。去年3月4日,也就是他们第一次同房后的7个多月后,张丽生下一男孩。坐月子期间,王强对妻子精心呵护,但张丽却不让王强带小孩。孩子3个月后,张丽又拒绝夫妻生活的要求。直到上法院时,两人已有一年多未过性生活了。
令王强想不通的是,近日,张丽反而以两人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要求孩子由自己抚养,并由王强每月给付200元生活费,而教育费、医疗费双方平摊。
联想到妻子一再拒绝与自己同房,孩子出生时间又有疑,王强认为孩子是妻子与他人通奸所生,于是同意离婚,但不同意负担张丽主张的各种费用,并且要求张丽赔偿损失5万元。
法院推定女子通奸
南岸区法院审理认为,此案焦点是小孩与王强是否系父子关系,鉴于小孩的出生日期与出生孕期存在较大疑点,于是要求原告张丽对孩子作,但张丽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拒绝鉴定。法院释明其行为可能影响证据效力,但张丽仍拒绝鉴定。
于是法院依法作了亲子推定:小孩出生时间为2004年3月4日,而小孩的出生医学证明载明孕期为36周,依此推定张丽的怀孕时间应为2003年6月,再结合双方承认的第一次性生活发生于2003年7月中旬之后,因此法院认为王强提出的张丽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通奸,并生一子,该子与自己无亲子关系的主张成立。
日前,南岸区法院依法判决:准许两人离婚,由原告张丽赔偿王强精神损害抚慰金1.8万元,孩子由张丽自行抚养。
来源:重庆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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