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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妇遭前男友强奸生子 丈夫欲离婚引发连环诉讼(2)
www.110.com 2010-06-30 10:32

  今年2月份,她的儿子出生了,小家伙长得非常漂亮、结实,家里人非常喜欢,李玉和金勇也沉浸在幸福中。然而,这种情景仅仅维持了4个月。

  李玉说:“在孩子4个月大时,有一次给孩子体检,发现孩子与我和金勇的血型都不一样。最初大家都怀疑是在医院抱错了,可是经过多方查证,抱错的可能性被排除。我当时心里就有一种不祥的预感:是不是和那次事件有关?”

  后来,金勇为了弄个明白,便带着孩子到哈尔滨有关部门做了DNA鉴定,结果验证了李玉的预感,一周后,鉴定结果出来了,这个孩子和金勇没有任何血缘关系。

  接下来的事情很容易让人想得到,李玉说:“孩子不是自己亲生的,这对于丈夫来讲,的确是很大的打击。金勇逼我说出孩子的亲生父亲是谁,我告诉了他事情的真相,并反复解释,自己并不是那种轻浮的人,只是当时受到肖某的威胁和顾及家庭的稳定及自己的颜面,才没有报警和告诉家里人。然而,金勇仍然选择了和我离婚。”

  据李玉介绍,因为发生了让金勇十分窝囊的事,而且自己觉得对金勇也造成了伤害,于是在对婚姻共同生活期间的财产分割上,她选择了放弃,净身出户。孩子由她独自抚养。

  7月12日,她与金勇在让胡路区民政局办理了协议。

  认为财产分割不公 起诉民政局

  离婚后,李玉带着孩子回到了父母家,父母觉得女儿离婚时的财产分割不公平,于是就到李玉和金勇原来的家把陪嫁的电器搬了回来,李玉的前夫金勇也向李玉索要结婚时候给她买的“金首饰”,为此,两家闹僵。在父母的支持下,7月22日,李玉一纸诉状将让胡路区民政局告上法庭,要求撤销离婚登记,重新分割夫妻之间共同的财产。9月1日,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

  10月19日,针对此案,李玉的代理律师大庆市四维律师事务所的孙哲剑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本案中的原告因有被人强暴的经历,在孩子被鉴定与其丈夫无亲子关系后,精神遭受沉重打击。2005年7月9日,原告经大庆市第三医院诊断为重性神经症,7月12日,原告与丈夫办理了离婚登记。民政部门在为原告办理婚姻登记的过程中,没有尽到自己应有的审查义务。

  首先,原告的孩子刚满8个月即分娩后一年内,在这种情况下,被告应该询问是谁先主张离婚的。如果是男方提出,则应认真审查是否应该受理。而被告的工作人员,只看到原告和第三人共同来办理离婚并在上签字这一表面现象,就为他们办理了离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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