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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最早的离婚协议书(2)
www.110.com 2010-06-30 10:32

  从这份协议书中我们并没有看到男尊女卑的一面,看到的反而是男女平等,改嫁似乎也是很正常的现象。这样一份“放妻协议”也许在今天看来,人们都还很羡慕,男方有如此的宽宏胸襟,女方也有自由选择的权利。在封建社会里,人们也能如此的和平分手真是令人感到惊奇。

  何人留下“放妻协议”?

  这份令后人感到惊奇的东西,究竟是什么人留下的呢?

  据国家博物馆研究唐代史的副研究员王义康介绍,“古代的‘放妻’现象很正常,我们看到的一些‘放妻协议’有可能是当时作为范文保留下来的,并不是当时哪一家真的要离婚而拟的‘放妻协议’。”

  他介绍,这种协议有点像我们今天的应用文,它只是一个固定的模式。大家都会照这样的固定模式去写。王义康还说,像这种“放妻协议”看上去双方都比较和谐,也似乎挺合理的,但是,这也只是表面上的,至于当事人的心情怎样谁也不好说。他认为,保留协议书的也不一定就是当事人,很有可能是当时的人们在学习的过程中保留下来的。

  像这样的“放妻书”也不只这一份,记者在网上也看到了一些不同版本的“放妻协议”,有双方不合的,还有谴责妻子的,还有妻子主动提出的,还有一种就是夫死可以任意改嫁的。在敦煌的考古发掘中,同时发现了几份这样的“放妻书”,说明在当时的敦煌民间也是很常见。

  唐朝“放妻协议”反映出当时的婚姻制度和社会风气

  通过检索,记者了解到,大都分观点支持,这些敦煌出土的“放妻协议”来自唐代。

  据介绍,敦煌出土的资料表明唐至五代时,女子有较高的社会地位。当时,性文化是比较开放的,至少再嫁是很容易的。

  唐人妇女改嫁的事是比较常见的,例如在《秋胡》话本中,秋胡几年不归,秋胡母就劝秋胡妻:“不可长守空房,任从改嫁他人。”婆婆竟然主动劝媳妇改嫁。

  唐代处于封建社会的繁荣时期,又属“开放型”社会,女性地位较高,贞节观念淡漠,使唐人婚姻呈现出历史上少有的开放特点。

  唐代的《唐律·户婚》规定:子女未征得家长同意,已经建立了的,法律予以认可,只有未成年而不从尊长者算违律。这条规定,从法律上为青年男女的自由择配开了绿灯。

  但是在唐代,离婚极为常见,再嫁不以为非,贞节观念的淡薄在整个封建社会都为罕见。先看离婚的法律条文。《唐律·户婚》对离婚有三种规定。一、协议离婚。指男女双方自愿离异的所谓“和离”:“若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二、促裁离婚。指由夫方提出的强制离婚,即所谓“出妻”。三、强制离婚。夫妻凡发现有“义绝”和“违律结婚”者,必须强制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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