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婚姻家庭 > 婚姻动态 >
中\加两国刑事司法协助条约(2)
www.110.com 2010-09-15 16:40


二、如果证人或鉴定人在接到请求方关于其不必继续停留的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后仍 未离境,或者离境后又自愿返回,则丧失第一款给予的保护。但是,证人或鉴定人因本 人无法控制的原因而未离开请求方领土的时间不应包括在内。
三、双方均不应对未按照请求或传唤到请求方境内的人进行威胁或予以惩罚。
四、主管机关请求被请求方的证人前来作证时,应保证向证人充分说明其对法庭所 负的责任和义务,以保证该证人避免因藐视法庭或类似的行为而被起诉。
五、本条不应妨碍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交还已经被移交的在押人员的义务。
第十六条 文件和物品的转递
一、当协助的请求涉及转递文件和记录时,被请求方可以转递经证明无误的真实副 本,除非请求方明示要求原件。
二、转递给请求方的记录或文件的原件和物品,应根据被请求方的要求尽快予以返 还。
三、在被请求方法律不予禁止的范围内,转递文件、物品和记录应符合请求方要求 的方式或附有其要求的证明,以使它们可根据请求方的法律得以接受。
第十七条 赃款赃物
一、一方可以根据请求,尽力确定因发生在另一方境内的犯罪而产生的赃款赃物是 否在其境内,并将调查结果通知该另一方。为此,请求方应向被请求方提供据以确认赃 款赃物在被请求方境内的情况和资料。
二、被请求方一旦发现前款所述赃款赃物,则应采取其法律所允许的措施对赃款赃 物予以冻结、扣押或没收。
三、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被请求方可以根据请求方的请求将上述赃款赃物移交给 请求方。但此项移交不得侵害与这些财物有关的第三者的权利。
四、如果上述赃款赃物对被请求方境内其他未决刑事案件的审理是必不可少的,被 请求方得暂缓移交。
五、双方应在各自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在向被害人进行补偿的有关诉讼中相互协助 。
第十八条 外交和领事官员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 一方可以通过其派驻在另一方的外交或领事官员向在该另一方境内的本国国民送达 文书和调查取证,但不得违反驻在国法律,并不得采取任何强制措施。
第十九条 刑事诉讼结果的通报 一方应根据请求向另一方通报其对该另一方国民作出的刑事判决和裁定,并提供判 决书和裁定书的副本。
第二十条 犯罪记录的提供 一方应根据请求,向另一方提供正在该另一方境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在前一方的 犯罪记录和法院对其进行审判的有关情况。
第二十一条 保密和使用的限制
一、被请求方在与请求方协商后,可以要求对其所提供的情报、证据或者这些情报 、证据的来源予以保密,或者仅在它所确定的条件和情况下予以公开或使用。
二、被请求方应根据请求,对一项请求及其内容、辅助文件和按照请求所采取的行 动予以保密,但为执行该请求所必需时则不受此限制。
三、请求方在未事先得到被请求方同意时,不应超出请求书中所说明的目的公开或 使用所提供的情报或证据。 [章节]第三章 最 后 条 款 第二十二条 争议的解决 本条约执行中产生的任何争议均应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第二十三条 其他协助
一、本条约不应损害双方根据其他条约、协定或在其他方面承担的义务,也不妨碍 双方根据其他条约、协定或在其他方面相互提供或继续提供协助。
二、本条约适用于条约生效后提出的任何请求,即使该请求所涉及的行为或不行为 发生在条约生效之前。 第二十四条 生 效
本条约应自双方通过外交途径相互通知已经完成各自的法律手续之日起第二个月的 第一天开始生效。

第二十五条 终 止
本条约自任何一方通过外交途径书面提出终止之日起六个月后失效。否则,本条约 应持续有效。
下列签署人经各自政府正式授权在本条约上签字,以昭信守。
本条约于一九九四年七月二十九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英文和 法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 加 拿 大 代 表

钱 其 琛 安德烈·乌莱特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