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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留守儿童监护体系亟待建立(2)
www.110.com 2010-06-30 13:51

  基层政府和组织应承担起责任

  “当务之急是要建立留守儿童教育和监护体系”。民革重庆市委妇女工作委员会负责人认为,要从多方面为留守儿童健康成长创造必要环境:学校要深化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切实提高教师素质和教学质量,努力使学校成为孩子喜爱和向往的地方。要建立留守儿童档案和委派心理辅导教师随时掌握他们的身心变化;要建立留守子女家长(监护人)与学校的定期联系制度,帮助、督促、检查家长履行监护职责;学校要尽可能及时地向有关部门通报未能切实履行职责的监护人的信息,使政府能够及时采取措施对他们进行帮教。各级政府和组织要多渠道、多形式地帮助和教育外出务工的家长,使其进一步了解对子女生活和教育中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各级地方政府要针对群众关心的教育公平问题,提出有效的让群众满意的解决办法”。西南师范大学育才学院就业工作处副教授孙凌说,首要的是完善各种社会保障制度。各级政府应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就读为主的原则,规范农民工子女学校的办学行为,扩大公办中小学借读规模。流动人口聚集城市政府要关心重视流动人口子女的教育问题,在开放中小学、幼儿园的同时,通过大力兴办社区家长学校、流动人口子女俱乐部,让流动人口子女在一个环境好、氛围好、适合孩子年龄特点的环境中快乐成长。这也是依法保障、妥善安排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治本之策。流出地政府要加大对教育的投入,大力开办寄宿制学校,鼓励和动员夫妻双方都外出打工或没有教育能力的农民工子女求学于寄宿制学校,让正规、全面、科学的教育走进留守孩子。

  相关法律应适时修改

  吉林省妇联儿童部的徐建华谈到,根据义务教育法,我国义务教育实行的是户籍所在地就近入学的原则,适龄儿童少年只有在其户籍所在地才能享受国家所规定的义务教育。外出务工者如果把孩子带到城里就读,必须向流入地学校交纳较高的借读费和学杂费。这导致有的外出务工人员将孩子放在城里上了一段时间学后,又忍痛将其送回老家。

  广西妇联宣传部部长赵凌雪认为,应适时修改完善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首先,要早日在法律中明确外来工子女教育的管理主体。其次,应修改义务教育法中有关适龄儿童在户籍所在地就近入学的规定,从法律制度上为农民工子女随父母进城就读扫除障碍。第三,在法律中明确规定对农民工子女随父母异地上学的相关保障机制和法律责任。

  河南省社会科学院的齐建英认为,解决留守儿童问题需要户籍制度的改革。我国户口登记条例将城乡居民明确区分为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两种不同的户籍。1998年,公安部、教育部联合出台政策,要求外出打工人员的子女教育要以流出地为主,客观上造成今日留守儿童的问题。国家进行户籍制度改革的核心不在于完全取消户籍管理制度,而是要以户籍制度改革为中心,打破包括就业、医疗、住房、教育等在内的维系多年的城乡“二元经济体制”,这是解决农村留守儿童的根本所在。

  全社会共同的责任

  陈丽平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他们能否健康成长,直接关系到国家的前途和民族的命运。在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广大农村变化日新月异的同时,也出现了亟需全社会给予关爱的特殊群体———农村留守儿童。

  留守儿童是一个特殊的群体,也是一个弱势的群体。他们本应和其他未成年人一样,能每天得到父母的关心与呵护,能享受到家庭的幸福与快乐。然而,因长期与父母分离,再加上代管人有时又监管不力,这些孩子在人生观、世界观初步形成的关键时期,在思想、行为、心理上容易发生偏差。他们就像独居空巢的孤单小鸟,虽然平日生活在群鸟争飞的喧闹环境里,但每当回到自己空荡荡的窝巢想起不在身边的父母,难免会忧心忡忡。这些孩子比一般的未成年人更需要社会各界的关爱和呵护。因此,我们全社会应动员起来,采取有效措施,共同来关心和帮助他们健康成长。

  国家和各级地方政府应根据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高度重视农村留守儿童的教育问题。国家应在相关法律和政策中做出具体规定,同时切实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较多的学校教育管理工作。还要进一步加大对校园周边环境的整治力度,努力营造一个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

  父母对孩子的教育责任是法定的。外出务工的父母要多同临时监护人和孩子联系,经常了解孩子的学习和生活情况;要利用务工淡季,尽可能多回家与孩子见面;在孩子生日和传统节日,应捎寄些衣物、学习用品,让孩子体会到父爱、母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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