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讨扶养费 小姐弟状告亲奶奶获法院支持
www.110.com 2010-08-24 15:25
()为讨要扶养费,广西柳州市融安县两名分别只有5岁、3岁的小姐弟将亲奶奶告上了法庭。融安县人民法院在2月13日的判决中支持了这一请求。
覃英和覃雄的父亲2004年8月在广东省东莞市因车祸不幸去世,事发后车主黄某给付了15万元的赔偿费(包括丧葬费和扶养费),交由覃英的伯父带回家,之后又交由覃英的奶奶覃凤英保管至今。覃英和覃雄的母亲,即姐弟俩的法定代理人覃秋荣,曾多次要求覃凤英将扶养费交由她来保管,但都遭到拒绝。于是覃英和覃雄姐弟俩在母亲的代理下,将自己的亲奶奶告上了法庭,讨要属于自己的那部分扶养费。
被告覃凤英在法庭上辩称,她的儿子遇车祸死亡后,获赔偿费15万元,她已为儿子偿还生前的债务共用去此笔款项的2万元。按当年国家有关交通损害的赔偿标准,死亡补偿金每人为41800元,丧葬费为6000元,减去以上两项,还剩下82200元,作为扶养两个孩子和两个老人的费用,每人应得2万元。为预防覃秋荣领了扶养金后不扶养孩子,孩子的扶养金要分三个阶段支付,每5年支付一次,每次支付三分之一,并且要覃秋荣在法庭上立下保证,方同意支付。
融安县法院认为,原告的父亲遇车祸死亡后,得到的赔偿款15万元,应包含有丧葬费、死亡补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等费用,属于原告的扶养费只是其中一部分。按照《广东省2004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计算,原告覃英的扶养费应为20491.45元,原告覃雄的扶养费应为23418.80元。现原告要求被告交出为其保管的扶养费,其理由充分,法院予以支持。被告认为原告的扶养费要分三个阶段支付及要原告的法定代理人立下保证方同意支付的主张,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依照《民法通则》规定作出判决:被告覃凤英返还原告覃英、覃雄的扶养费共计43910.25元,交由原告的法定代理人覃秋荣保管。(完)
覃英和覃雄的父亲2004年8月在广东省东莞市因车祸不幸去世,事发后车主黄某给付了15万元的赔偿费(包括丧葬费和扶养费),交由覃英的伯父带回家,之后又交由覃英的奶奶覃凤英保管至今。覃英和覃雄的母亲,即姐弟俩的法定代理人覃秋荣,曾多次要求覃凤英将扶养费交由她来保管,但都遭到拒绝。于是覃英和覃雄姐弟俩在母亲的代理下,将自己的亲奶奶告上了法庭,讨要属于自己的那部分扶养费。
被告覃凤英在法庭上辩称,她的儿子遇车祸死亡后,获赔偿费15万元,她已为儿子偿还生前的债务共用去此笔款项的2万元。按当年国家有关交通损害的赔偿标准,死亡补偿金每人为41800元,丧葬费为6000元,减去以上两项,还剩下82200元,作为扶养两个孩子和两个老人的费用,每人应得2万元。为预防覃秋荣领了扶养金后不扶养孩子,孩子的扶养金要分三个阶段支付,每5年支付一次,每次支付三分之一,并且要覃秋荣在法庭上立下保证,方同意支付。
融安县法院认为,原告的父亲遇车祸死亡后,得到的赔偿款15万元,应包含有丧葬费、死亡补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等费用,属于原告的扶养费只是其中一部分。按照《广东省2004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计算,原告覃英的扶养费应为20491.45元,原告覃雄的扶养费应为23418.80元。现原告要求被告交出为其保管的扶养费,其理由充分,法院予以支持。被告认为原告的扶养费要分三个阶段支付及要原告的法定代理人立下保证方同意支付的主张,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依照《民法通则》规定作出判决:被告覃凤英返还原告覃英、覃雄的扶养费共计43910.25元,交由原告的法定代理人覃秋荣保管。(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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