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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交通局许昌市
www.110.com 2010-07-08 09:08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市交通局制定的《许昌市农村客运站建设管理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六月三日

许昌市农村客运站建设管理实施意见

  为加快我市农村客运站建设步伐,改善农民出行条件,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程,按照省交通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客运站建设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豫交计(2006)29号)精神,结合我市农村客运站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着眼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全面放开我市农村客运站建设市场,加快农村客运站建设,加强和完善政府对农村客运站建设的规划、组织、协调、监管职能,规范农村客运站点的建设管理,实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统一。

  二、建设原则及目标

  (一)建设原则。按照“谁投资、谁决策、谁受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放开农村客运站建设投资市场,优先吸引社会资金以独资、合作、合资、联营等方式参与农村客运站建设。对社会公益性强,经济效益不明显,社会投资不足的农村客运站建设项目,采取政府直接投资或政府补助进行建设。政府投资建设的农村客运站按照“政府负责,行业监管,严格标准,确保质量”的原则进行建设管理。

  (二)建设目标。按照《河南省道路运输场站十一五发展规划》,结合我市实际,2007年底全市所有的乡(镇)建有农村客运站,基本形成满足农村客运需求的农村客运站点网络,服务农村经济发展。

  三、建设规划及规模

  (一)建设规划。农村客运站建设规划与我市农村公路建设计划相结合,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许昌至长葛87平方公里带状城市建设的总体规划相结合,按照“便于旅客集散和换乘,便于车辆出入”的原则进行选址。招呼站建设根据县、乡、村道路沿线建制村的分布和道路通达、人口密度、群众出行的实际需求等情况合理布设。

  (二)建设规模。按照交通部《关于落实农村客运站点项目计划加快农村客运站点建设的通知》和《河南省农村客运站建设管理实施意见》精神,原则上按交通行业标准《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JT/T200—2004)规定的四、五级站进行设计和建设。具体分为两个标准:

  5万人(含5万)以上乡镇,占地5亩以上,站房建筑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含公厕面积20—40平方米,检修台一座;

  5万人以下乡镇占地3亩以上,站房建筑面积不低于200平方米,含公厕面积20—40平方米左右,检修台一座。

  四、组织实施

  农村客运站建设要严格规划、严格管理、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政府投资建设的农村客运站,乡镇人民政府为项目业主,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当地县(市、区)交通局批准后,上报市交通主管部门;市交通部门提出全市农村客运站建设投资计划初步意见,会同市发改、财政部门联合上报省交通、发改、财政部门。省农村客运站建设年度项目投资计划下达后,项目业主要认真做好开工前的筹备工作,经县、市两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同意后,方可开工建设。项目业主必须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依据合同实施管理,建成后不得改变用途。社会资金建设的农村客运站,由项目法人向县交通部门备案,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农村客运站建设由市交通局组织领导,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把农村客运站建设纳入政府目标管理,层层落实责任制,明确目标和责任,为建设施工创造良好的环境,切实抓好本辖区内的农村客运站建设。交通、建设、财政、国土、工商、税务等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为建设提供优惠政策和优质的服务。各县(市、区)交通运管部门要建立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加强项目的组织管理,督促检查项目的进度和工程质量。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对工程建设实施监督管理,并建立健全工作台账。

  五、农村客运招呼站建设

  统一规范我市农村客运招呼站的式样,使招呼站确实起到农民群众出行时避雨雪、防日晒的侯车点作用。招呼站的建设,由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结合县(市、区)经济发展特点,统一设计组织实施。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按所辖区域提供建设场地,并负责建成后的管理维护工作。

  六、竣工验收及资金拨付

  (一)竣工验收。工程建设竣工后,项目业主应向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验收申请。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河南省交通厅道路运输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客货运站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豫交运办(2006)8号)要求进行验收。工程竣工验收与经营许可验收一次完成,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二)资金拔付。经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验收合格,报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并经抽查合格后,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向市财政部门提出资金拔付申请,市财政部门根据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的资金拨付申请,将建设资金及时拨付到位。同时要加强对建设资金的监管,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对未达到交通部门批复建设标准的项目,根据情况扣减补助资金。

  市交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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