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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交通局关于酒泉市
www.110.com 2010-07-08 09:10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驻酒各单位:

市交通局制定的《酒泉市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四年六月十九日

酒泉市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二00四年六月十七日)

为保障公路运输安全畅通,遏制车辆超限超载上升的势头,根据国务院七部委和省政府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用一年左右的时间,实行有重点、分阶段的集中整治,使公路超限运输恶性增长的势头基本得到遏制。逐步建立治理超限运输的长效管理机制,防止、制止超限运输车辆对公路设施的损害,确保公路运输安全畅通。

二、组织领导

全市治理公路超限运输工作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市交通局牵头,宣传、公安、计划、经贸、财政、监察、物价、工商、质监、安监、法制办、公路总段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按照"广泛宣传、统一行动、多方合作、严管重罚、把住源头、经济调节、短期治标、长期治本"的原则,齐抓共管,标本兼治,综合治理。为了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将成立由主管领导为组长,宣传、交通、公安、计划、经贸、财政、监察、物价、工商、质监、安监、法制办、公路总段等有关部门和单位为成员的全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不定期召开领导小组会议,专题研究治理公路超限运输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调有关事宜。全市治理公路超限运输工作办公室设在市交通局,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交通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负责本辖区内超限运输的治理工作。

三、工作要求

1、时间安排

按照全国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的统一部署和省治超办的要求,我市治超工作计划用一年时间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从2004年5月中旬至2004年6月20日,为宣传和准备阶段。主要是集中进行宣传,同时启动"大吨小标"车辆恢复吨位工作。在此期间,酒泉公路总段要完成治理超限超载柳园检测站点及称重设备、卸货场地等准备工作。

第二阶段:从2004年6月20日至2005年2月28日,为集中治理阶段。从6月20日9时起,各县市区交通、公安、公路部门全面启动治理超限超载工作,在各级治超办的统一安排下,对在公路上行驶的超限超载车辆同时开展集中治理。为确保全市治理工作协调、顺利开展,全市治理超限超载领导小组将定期组织工作组,赴各重点路段进行明察暗访,及时了解和处理治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三阶段:从2005年3月1日至2005年5月31日,为总结和巩固治理阶段。全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将对各县市区治理工作进行抽查验收,召开会议对全市治理情况进行总结。同时就全市治理工作情况向省治超办提交总结报告,表彰先进单位和个人。从第三阶段起,路面治理工作由集中治理转为日常治理,由各县市区按规定持续开展工作,确保治理成效。

2、集中清理车辆"大吨小标"行为。从2004年6月中旬起,由市计划委、交通局、公安局、安监局在全市集中开展"大吨小标"车辆恢复标准吨位工作,力争在年内完成。各县市区计划、交通、公安等部门要互相配合,特别是公安部门要在发牌和使用环节上把好关,并为"大吨小标"车辆恢复标准吨位提供便利条件。市质监局要做好《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的宣传工作。在《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国家强制性标准正式实施以前,"大吨小标"车辆恢复吨位的要求、具体车型和相关技术参数,由市计划委、交通局、公安局研究提出并由计划委向社会发布公告。公安部门要按照计划委公布的"大吨小标"车型和相关的技术参数,更正车辆的核定载重量,免费换发车辆行驶证。机动车档案中如收存合格证的,还应当对合格证进行更正。"大吨小标"车辆的车主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恢复标准吨位,各级交通征稽部门对其以前应缴纳养路费等规费的吨位差额部分不再予以追缴。对在公路上行驶的未恢复的"大吨小标"车辆,公安部门要责令其限期恢复;在年检时发现未恢复的,强制更正核定载重量。

3、严格执行统一的超限超载认定标准。在实施超限运输治理过程中,所有车辆不能超过以下超限超载标准:

⑴二轴车辆,其车货总重量超过20吨的;

⑵三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30吨的(双联轴按照二个轴计算,三联轴按照三个轴计算,下同);

⑶四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40吨的;

⑷五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50吨的;

⑸六轴及六轴以上,其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

⑹虽未超过上述五种标准,但车辆装载质量超过行驶证核定质量的。

各级交通、公安公路部门要严格按照上述标准认定和纠正超限超载车辆。其中公安部门主要负责第⑹种情形。交通部门在实施卸载、处罚并纠正违法行为后,要在开具给当事人的法律文书上记载卸载车号、时间以及卸载前、卸载后载质量,所载货物的名称及保全价值,当事人应签字确认。

4、全面整顿非法改装行为。由市工商局会同交通局、计划委、公安局、质监局对车辆非法改装行为进行专项整顿,特别是要对一些重点运输企业采取联合行动集中整治,以规范车辆改装秩序和行为。同时要对本辖区车辆非法改装企业进行全面整顿。公安部门要对擅自改装的车主依法予以处罚。

5、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各级道路运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货物运输市场的源头管理,在全市开展一次道路货运市场专项整顿工作,严禁超限超载,规范货运代理市场,加强对运输企业和车主的管理,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整顿运输市场秩序,对屡禁不止,严重超限超载的单位和个人要取消货运经营资格。交通、计划、公安、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对全市道路运输市场进行全面整顿。各县市区、物价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清理整顿本辖区的道路运输收费,取消不符合规定的收费项目,减轻运输经营者的负担。同时要对本辖区的货运代理机构进行全面检查摸底。运管部门要组织力量,集中打击货运"黑车",规范运输行为,促进公平竞争。要实行违章超限超载运输行为的登记、抄报和公告制度。对于运输车辆超限超载登记,以及执法部门抄送来的车辆超限超载信息,要及时予以公告。同一车辆公告超过2次,或者同一运输企业公告超限超载营运货车总数达到5%的,要降低该企业的资质等级,取消违法驾驶员的营业性运输从业资格。要教育引导运输业主守法、诚信、规范地从事道路货物运输,发挥市场机制和政府调控两方面的调节作用,确保运输价格处于合理的水平。

6、正确处理好"四个关系"。各县市区在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中要坚持路面专项治理与源头长效治理相结合,部门协作与区域联动相结合,行政手段、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相结合,治理力度与社会可接受程度相结合,依法行政与服务群众相结合,宣传先行和稳步推进相结合的原则,正确处理好"四个关系"。一是要处理好治理工作与经济发展的关系。开展超限超载治理的根本目的是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创造良好的道路运输环境,促进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不能因为治理而影响和制约经济发展。二是要处理好部门之间的关系。超限超载治理涉及部门多,治理难度大,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在政府的统一的领导下,共同完成各项工作措施的贯彻和落实。三是要处理好与车主、货主的关系。治理工作要坚持以人为本,增强法制意识和服务意识。通过治理,创造良好的运输环境,使运价趋向合理,降低运输成本,让车主和货主能够获得合理的运输经济效益。四是处理好执法与管理的关系。不能单纯以治代管或者以罚代管,要规范收费行为,严禁在治理工作中违反规定乱收费。坚决禁止新的公路"三乱"出现,要积极探索采取法律的和经济的手段,堵疏结合,防止一治就死、一放就乱。

四、具体措施

1、明确责任,综合治理。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密切协作、各负其责。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工作,督促公路管理机构做好超限运输治理的各项具体工作,督促运管部门加强对货物运输市场的源头管理,严禁超限配载,对屡禁不止、严重超限的单位或个人要取消其货运经营资格。

公路总段要实行总段长负责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具体问题,并加强与运输企业的信息沟通。要做好监控检测站的管理工作,实行24小时不间断监控。路政人员要严格执行有关管理制度和处罚标准,做到依法行政,文明执法。

公安部门要对"大吨小标"车辆进行集中清理,严厉打击各类非法改装、拼装车辆行为,严把发证、上牌关,杜绝新的"大吨小标"车辆进入运输市场。对检查中发现的私自改型车辆,要摘除牌照、强行扣留。对货运车辆要严格审验,私自改装的,要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予以纠正。要与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密切协作,加大执法力度,加强对超载超限车辆的管理。要配备足够的警力,配合超限运输监控检测站的工作。对拒不接受检查、卸载和处罚,无理取闹、强行闯关、逃逸的超载超限运输车辆,要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对阻碍、围攻路政人员执法的行为要依法从严处理。要把治理超载超限运输与贯彻实施《》和加强治安管理结合起来,确保公路路产不受损害,确保交通安全和公路畅通。

工商管理部门要加强市场管理,对全市的汽车改装厂家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整顿,对非法改装厂家,要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要加强对运输企业的管理,采取有效措施,整顿运输市场秩序,尽快扭转当前运输市场运价恶性竞争的局面。

物价、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交通部门,加强对货运交易价格的规范和指导,形成合理的收费和运输价格。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罚没收入的"收支两条线"管理。

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治理超限运输工作执法人员的监督和检查,严肃查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滥用职权等行为。

宣传部门要向全社会宣传治理公路超限运输工作的重要意义,使广大人民群众认识公路超限运输的社会危害性和治理公路超限运输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增强运输企业及从业人员依法经营的自觉性。对拒不接受检查、无理取闹、暴力抗法等事件要公开曝光,切实为治理公路超限运输工作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2、坚持卸载,依法管理,避免重复处罚。各级交通、公安、公路部门在治理超限超载工作中,必须坚持卸载与处罚相结合,对于车辆第一次超限超载且能主动卸载的,要以教育为主,不予罚款、不收取公路补偿费,但应在车主道路运输证的附页上进行超限超载违章登记,并将车辆所属运输企业的情况抄告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于车辆超限超载超过两次(含两次)的,除实施卸载和登记外,交通部门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规定,对单车处以每次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公安部门还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对单车每次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其中超载30%以上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还可同时对车辆所属运输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将超限超载车辆所属运输企业等情况抄报当地交通部门,按照本方案有关整顿道路运输市场秩序的规定予以处理。

实施卸载一般由交通、公安、公路部门的执法人员告知车主或者司机自行卸载。需要提供协助卸载和保管货物的,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核定的标准执行。此外,各级交通公路部门还可根据卸载货物的种类提供不超过3天的免费保管时间,并将货物有关保管事项,书面告知当事人。卸载货物超过保管期限经通知仍不运走的,按规定变卖,扣除相关费用后,通知当事人领取。逾期不领取的,按照有关规定上缴财政。

3、突出重点,统一行动。为确保治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减少其对群众生产和日常生活的影响,各级交通、公安部门在集中治理超限超载期间,一是要分阶段推进治理工作。在集中治理工作全面开展的第1个月,要以车货总重超过20吨的超限超载车辆为重点,针对车货总重不超过20吨的车辆暂时不予卸载处罚。从2004年7月20日起,对所有的超限超载车辆进行集中治理。二是要区别对待不同类型的车辆。对重量不超的不可解体物品和冰箱、彩电、汽车等规则尺寸物品的运输车辆,不予卸载;对蔬菜瓜果等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油汽等化学危险品专用运输车辆,原则上不实施卸载措施。对上述情况都要实行现场告诫、登记,并将违章情况通报车籍所在地有关部门处理,并加强管理,控制超限超载;对于超限超载登记超过3次的,由车籍所在地交通部门取消其经营性运输从业资格。

4、加强信息通报与沟通工作。公路部门在车辆超限超载治理期间,实行值班制度和信息报告制度,各县市区超限超载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要指定一名联络员,负责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与交流。对治理期间群众反映的问题、运输价格变化情况、干线公路上的货车流量情况、煤粮油等国家重要物资的运输情况和价格波动情况等,要及时收集、分析、研究和解决,并定期向市治超办报告。对于重大问题,要立即报告市治超办,以便及时妥善解决,避免事态扩大。此外,各县市区还要向社会公开本辖区超限超载治理机构的监督和咨询电话,接受群众和舆论的监督。

5、建立应急机制,及时处理突发性事件。在超限超载集中治理期间,市运管处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针对可能发生的运输紧张、聚众闹事等突发性事件,制订相应的运输保障应急预案,做好充分准备,建立灵活的应急机制。鼓励和引导运输业主按照国家规定规范地从事道路运输,特别是组织骨干运输企业,合理调度运力,确保治理期间物资的正常运输。各级物价主管部门要依法打击借机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加强对有关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6、保证安全,确保畅通。各超限运输监控检测站要利用检测仪器,对车辆进行科学检测,提高工作效率,杜绝对行驶车辆的双向检测。要确保公路的安全畅通,不得因治理超限运输造成交通堵塞。在治理期间,要高度重视人员、车辆、物资安全,并制定相应的应急工作预案。拦截车辆、卸载物品时要严格按照工作规程执行,防止意外事故发生。同时,公路、公安部门要制定严密的安全防范措施,确保路政、公安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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