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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预防液化石油气汽车
www.110.com 2010-07-08 09:08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有关部门:

  近年来,我省连续发生多起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泄漏和火灾事故,油品、液化气等在储存和运输过程中发生火灾事故已达664起,造成直接经济损失4485万元。为了有效地预防液化石油气槽车泄漏、燃烧、爆炸等安全事故的发生,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级主管部门和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通力合作,共同抓好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安全各个环节的工作。各级经委和安全、劳动、质量监督等部门要加强对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营运单位及从业人员的安全技术管理和教育培训工作。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依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对罐体容积大于1立方米,运输液态丙烯、丙烷、丁烯、丁烷、丁二烯及其混合物的新旧槽车的

  各种安全装置(包括安全阀、压力表、液面计、紧急切断装置、液泵、接地链等)性能是否正常或者有无泄漏和损伤等情况,进行一次普遍清理和检验,对不具备安全条件的,不允许投入使用。各级公安车辆管理部门要对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的安全状况定期进行检查,对槽车因罐体严重腐蚀、裂纹或因事故而造成严重损坏、变形,无修复价值或继续使用没有安全保证的,不得发给车牌号和行驶证。同时加强对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运输路段的严格检查,加大违章处罚力度,防止事故发生。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新、改、扩建的液化石油气储配站必须严格依据国家有关设计技术规范和标准从严审查。对不具备安全条件的,一律不予审批。其它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能,制定并落实年检和日常检查制度,对不合格的车辆、站点必须责令限期改正,否则决不允许储存、经营和运输。

  二、生产、储运、销售易燃易爆和有毒化学气体、液体的单位,尤其是从事液化石油气储配、营运的单位,要切实建立健全各项安全制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同时根据储罐、管道、阀门、法兰等易造成泄漏的部位,配备可燃气体浓度检测仪器、必要的快速堵漏材料和专用工具,认真落实本单位的安全事故防范措施。液化石油气的储配单位充装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前必须派专人对槽车进行安全检查,保证做到“九不准”:不准超期未作检验的充装;不准漆色、铭牌和标志与有关规定不符,或与所装介质不符,或脱落不易识别的充装;不准安全防火、灭火装置及附件不全、损坏、失灵或不符合规定的充装;不准未判明装过何种介质,或罐内没有余压的充装(新槽车及检修后槽车除外);不准罐体外观有缺陷、不能保证安全使用,或附件有跑冒滴漏的充装;不准司机或押运员无有效证件的充装;不准无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发给的有效检验证明和行驶证明的充装;不准罐体号码与车辆号码不符的充装;不准罐体与车辆之间的固定装置带故障或已损坏的充装。

  三、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的营运单位领导和从业人员必须熟悉和掌握有关安全技术知识和事故紧急处置措施,切实做好安全事故防范工作。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应配备必要的快速堵漏材料和专用工具,配有固定的驾驶员和押运员,熟悉和懂得液化石油气体的物理、化学特性,城市和公路运输安全知识,槽车的技术性能、装卸作业安全操作规程、防火灭火基本知识,熟练使用车上的灭火器材和紧急切断装置,以及发生事故的处理办法。槽车行驶和停放时必须遵守交通规则和安全规定,严格执行“八不准”:不准违反当地公安、交通部门规定的路线、时间和车速行驶;不准拖带挂车,混装和携带其它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不准快速通过隧道、涵洞、立交桥,必须注意标高和限速标志;不准罐内液温超标时继续行驶;不准在车上吸烟;不准在槽车停放时驾驶员和押运员同时离开车辆;不准停靠在机关、学校、厂矿、桥梁、仓库和人员稠密等地方;不准随意在途中长时间停车,如果需停车超过6小时,必须与当地公安、消防等部门联系,并按指定的安全地点停放车辆。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发生泄漏时,应采取措施紧急止漏,禁绝一切火源电源,实施警戒监护,并组织现场人员向逆风方向疏散,同时立即向有关单位和公安机关报警。

  四、各级公安、卫生、环保及液化石油气主管部门要做好紧急处置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各类事故的准备工作,保证“人员、装备、方案”的落实。公安消防队伍要根据需要,配置必需的可燃气体浓度检测仪器、快速堵漏材料和专用工具等抢险救援专勤装备,所需费用由各级人民政府纳入地方财政予以解决。各部门要密切配合,群策群力,一旦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出现险情,能保证快速出动,及时有效地紧急处置各类事故,最大限度地防止和减少事故危害。

  二○○一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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