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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交通局关于汕头市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
www.110.com 2010-07-08 09:08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市交通局《关于汕头市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四年六月二十二日

汕头市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汕头市交通局
(二00四年六月二十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指示精神,市政府决定从今年6月份开始,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根据省交通厅、公安厅、省经贸委、省计委、省质监局、省安监局、省工商局、省府法制办《关于在全省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粤交法[2004]294号)的要求,结合我市的实际,特制定以下工作实施方案。

  一、治理工作的目标

  我市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按照“广泛宣传,统一行动;多方合作,依法严管;把住源头,经济调节;短期治标,长期治本”的要求,对车辆超限超载进行综合治理,坚决打击车辆超限超载、“大吨小标”和非法改装等违法行为,保护并鼓励合法道路运输行为。通过规范化、制度化管理,建立长效管理机制,使道路运输行为规范,运价合理,逐步建立起开放、公平、健康的道路运输市场。

  治理工作的总体目标是,培育健康、规范、公平、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秩序,维护良好的车辆使用秩序和道路交通秩序,确保我市公路设施的完好和公路交通安全。

  阶段性目标:(一)用1年时间对车辆的超限超载、“大吨小标”、非法改装问题进行集中治理,使车辆超限超载现象得到有效遏制,车辆核定吨位失实的现象得到纠正。(二)通过3年左右时间的综合治理,使车辆超限超载运输的问题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大吨小标”和非法改装车辆基本杜绝。

  二、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各部门职责

  为加强对治理工作的领导,市政府建立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政府黄奕锋常务副市长任召集人。市交通局、市公安局、市经贸局、市质监局、市安监局、市工商局、市物价局、市法制局、市财政局、市委宣传部等为会议成员。联席会议负责全市治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检查等工作。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负责全市治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日常协调工作。办公室工作人员由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抽调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市交通局,由市交通局李树林副局长兼任主任、市公路局陈鹤生副局长兼任副主任。办公地点在市金砂东路48号市公路局6楼,联系电话:0754-8616612、0754-8274011,传真0754-8616612、电子邮箱stgljlzk@21cn.com.

  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指定一位领导协管此项工作,加强组织领导,积极配合市集中治理行动。

  在开展治理车辆超限超载的工作中,我市各有关部门职责分工如下:

  市交通局会同市公安局联合开展路面执法,牵头负责集中治理车辆超限超载;牵头负责道路运输市场秩序整顿,联合有关部门打击货运“黑车”、“假军车”;配合工商部门治理汽车维修厂非法从事车辆改装。

  市公安局负责按国家的标准对“大吨小标”车辆恢复标准吨位工作;与质监、工商、交通等部门密切协作,配合做好非法改装企业和道路运输市场秩序整顿;打击黑恶势力妨碍执法、聚众闹事、敲诈驾乘人员以及“黑车”、“假军车”等违法犯罪行为。

  市质监局会同交通、工商等部门,牵头负责《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国家强制性标准宣传贯彻工作;负责对超限超载检测设备和检测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协助做好汽车改装市场的整顿工作。

  市工商局会同质监、交通等部门,牵头负责整顿非法改装企业;协助做好道路运输市场整顿工作。

  市安监局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监管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开展治理整顿工作。

  市法制局负责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衔接,协助起草有关政府规范性文件,开展执法督导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筹备安排治理专项经费,确保集中治理行动顺利开展。

  市物价局负责按照有关物价政策,做好有关收费许可证核发和收费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工作。

  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新闻媒体对全市治理工作进行系列宣传报道工作。

  三、治理工作计划安排。全市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从2004年6月开始,力争用1年时间完成阶段性任务,治理工作总体上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2004年6月1日至6月20日),宣传和准备阶段。主要是集中进行宣传,同时启动“大吨小标”车辆恢复吨位工作和经济调节措施的贯彻和研究。在此期间,要完成集中治理超限超载执勤站点及称重设备、卸载机具、卸货场地等的准备安排工作。

  第二阶段(2004年6月20日至2005年2月28日),路面集中治理阶段。从6月20日上午9时起,市交通、公安部门联合对在公路上行驶的超限超载车辆进行统一集中治理。对不听劝告继续进行超限超载运输、继续使用“大吨小标”和非法改装车辆的驾驶员或车主进行严肃查处;整顿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市治理超限超载工作联席会议进行明察暗访,及时了解和处理治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启动长效工作机制,适时召开联席会议。

  第三阶段(2005年3月1日至5月31日),总结验收阶段。路面治理工作由统一集中治理转为日常治理,由各单位按规定按职责持续开展工作;同时按照要求,继续抓好经济调节、道路运输市场整顿的后续工作,确保长效治理的成效。全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联席会议将对各部门的治理工作进行抽查验收,迎接省的检查;召开会议对全市治理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同时,将治理工作情况报告市政府和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届时市政府将对治理工作的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表彰。

  四、治理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广泛开展宣传活动。从2004年6月1日起,用1个月的时间,围绕车辆超限超载的危害、治理的意义与目的、治理标准与政策法规、措施等内容,进行系列宣传和报道,使车辆超限超载的危害性家喻户晓,特别是让货运司机知道经过1个月的宣传期后,要在全国范围内对超限超载车辆依法实行治理,打消部分车主和司机等待观望的心理,自觉停止超限超载运输违法违规行为,形成强大舆论氛围。

  (二)全面清理整顿车辆“大吨小标”和非法改装行为

  1、关于对在用“大吨小标”车辆吨位恢复工作。市公安部门要按国家、省公告的关于“大吨小标”车辆恢复吨位的要求、具体车型和相关技术参数,负责研究制定我市“大吨小标”车辆恢复吨位工作的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力争在2004年底完成对在用“大吨小标”车辆的标准吨位恢复工作。

  (1)在公安机关规定的时间内,在用“大吨小标”车辆的车主向车籍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恢复标准吨位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更正车辆的核定载质量,免费换发车辆行驶证;如机动车档案中收存合格证的,还应当对合格证进行更正。各级交通部门对其以前应缴纳养路费等交通规费的吨位差额部分不再予以追缴。

  (2)在集中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期间,对仍在公路上行驶的“大吨小标”车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在该车辆的行驶证上登记,责令车主限期恢复,并将违章情况抄告车籍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年检时发现仍未恢复的,强制更正核定载质量。

  (3)在集中治理结束转为日常治理以后,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部门发现的“大吨小标”车辆,车籍属广东省的,暂扣该车辆,交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强制更正核定载质量,并按规定给予处罚;由交通部门追缴该车辆吨位差额部分的交通规费。车籍不属广东省的,由发现的执法部门按规定给予处罚,并抄告车籍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2、关于对汽车生产厂家生产“大吨小标”车辆的治理工作。由市质监局牵头,对2004年4月1日国家发布的《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标准进行宣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生产的汽车一律不得上牌、上路。否则,追究有关单位有关人员责任。

  3、关于对车辆非法改装企业的治理工作。由市工商局会同有关部门,在全市范围内对车辆非法改装企业进行整顿,特别是对一些重点地区要组织集中整治,以规范车辆改装秩序和行为。各级工商部门负责对已登记注册的经营范围含汽车改装业务的企业进行调查摸底,经重新审查不合格的,由工商部门责令企业办理经营范围变更或注销手续;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汽车改装的企业,要按照无照无证经营的规定,由工商部门坚决予以取缔;对虽经批准但经质监部门鉴定为不按国家规定或者超范围对车辆擅自进行改装的企业,要依法予以处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对擅自改装车辆的车主依法予以处罚。

  (三)采取联合行动,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集中治理

  按照全省的统一部署,从2004年6月20日起,用1年时间,由市交通、公安部门按照“统一口径、统一标准、统一行动”的要求,采取固定检查和流动巡查相结合的方式,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集中治理。

  1、为便于管理,规范执法,采取联合行动的办法集中治理车辆超限超载。由市交通局、公路局和市公安局分别抽调执法人员组成联合执法队伍,实行统一指挥,在同一执勤站(点)开展执法,分阶段推进路面集中治理工作。市交通局负责会同市公安局制定具体行动方案,并组织实施。从6月20日开始,先在经省政府批准的龙湖交通稽查3个执勤点开展工作;设置的临时检查站和流动执勤点,在经省政府批准后再全面铺开。

  2、坚持依法治理,加强执法队伍组织管理。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交通、公安部门要按照“加强配合、各司其职”的原则,分别指定一名同志负责联合执法队伍人员的日常管理协调工作,密切配合,共同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在集中治理期间,交通、公安部门的执法人员要按照各自职责和相关法律、法规,分工合作,合理安排,依法实施处罚,依法使用执法文书,防止失管失控。所有执法人员必须着装整齐,佩带有效的执法证件,实行统一指挥,统一管理,做到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热情服务。

  3、加强执勤点的规范管理。经批准设置的固定或临时检查站和流动执勤点,要选择、配备必要的合法有效的称重设备、卸载机具和卸载场地等,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检测和卸载。经费由市治超办向省申请解决。执勤点的开支费用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安排专项经费予以解决,以确保执勤点工作正常运作。为规范管理和有利于接受社会的监督,全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执勤点统一悬挂“广东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执勤点”的牌子(附件一),统一使用“机动车超限超载运输登记表”(附件二)和“机动车超限超载运输抄告表”(附件三),并公布投诉电话,接受咨询和监督。

  4、严格执行统一的超限超载认定标准,科学准确地认定违章车辆。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超限超载行为:

  ①二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20吨的;

  ②三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30吨的(双联轴按照二个轴计算,三联轴按照三个轴计算,下同);

  ③四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40吨的;

  ④五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50吨的;

  ⑤六轴及六轴以上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

  ⑥虽未超过上述五种标准,但车辆装载质量超过行驶证核定载质量的。

  所有车辆超限超载的认定,必须经科学检测,严禁以目测或凭经验对车辆超限超载进行判定。并严格按照上述标准认定和纠正超限超载车辆。在集中联合整治期间,联合执法队伍将统一拦截下来的车辆进行检测属违章超限超载的,先由交通部门按第①至⑤种情形的认定和查处;对不符合第①至⑤种情形但车辆又超过核定质量的,再由公安部门按第⑥种情形进行认定和查处。

  交通部门在实施卸载、处罚并纠正违法行为后,要在开具给当事人的法律文书上记载卸载车号、时间以及卸载前、后车辆载质量,所载货物的名称及保全价值,当事人应签字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法律文书的,执法人员应将当事人拒收的情况、时间、地点记录在案,并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签名,也可邀请在场的其他部门执法人员作证。

  5、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法处罚,避免重复处罚。各级交通、公安部门在治理超限超载工作中,必须坚持卸载与处罚相结合,对第1次超限超载且能主动卸载的车辆,要以教育为主,不予罚款、不收取公路补偿费,但应在车辆道路运输证的附页上进行超限超载违章登记,并将车辆所属运输企业的情况抄告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超限超载超过2次(含2次)的车辆,除实施卸载和登记外,交通公安部门还可按照《公路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6、严格管理,做好货物卸载保管工作。在对车辆实施卸载前,由执法人员告知车主或者司机自行卸载。需要提供协助卸载和保管货物的,相关的收费标准按省物价局公布的标准执行。交通、公安部门可根据卸载货物的种类提供不超过3天的免费保管时间。并书面告知当事人关于货物保管的有关事项。卸载货物保管期限届满,经通知仍不运走的,按规定变卖,扣除相关费用后,如有余额,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不领取的,按照有关规定上缴财政。卸载费、保管费、公路补偿费的收费标准待省物价局核定并公布。

  7、突出重点,分阶段统一行动。要按照省的部署,在集中治理工作全面开展的第1个月,要以车货总重超过20吨的超限超载车辆为重点,对车货总重不超过20吨的车辆暂时不予卸载和处罚。从2004年7月20日起,对所有的超限超载车辆进行集中治理。要区别对待不同类型的车辆。对长、宽、高超限但重量不超限的不可解体物品和冰箱、彩电、汽车等规则尺寸物品的运输车辆,不予卸载;对蔬菜瓜果等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油汽等化学危险品专用运输车辆,原则上不实施卸载措施。但对上述情况都要实行现场告诫、登记,并将违章情况通报车籍所在地有关部门处理,车籍地交通、公安部门要加强对这类车辆的管理,控制其超限超载运输。

  (四)采取经济手段,调节车辆超限超载的利益关系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省的有关要求,建立车辆通行费标准确定的听证制度,推进公路联网收费进程,以减少营运性车辆的运输成本。在解决车辆“大吨小标”的基础上,逐步实现按照车辆行驶证核定吨位收取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实现车辆出厂标定吨位、行驶证核定吨位、车辆缴费计量吨位的统一。在上级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新政策出台之前,我市交通部门要按照省的部署,暂按车辆行驶证核定的吨位计量征收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

  (五)进一步整顿道路运输市场秩序

  从2004年6月中旬起,用1-2年左右的时间,市交通、公安、工商、经贸、计划发展、物价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切实履行职责,分工合作,密切配合,协同作战,对全市道路运输市场秩序进行全面整顿。

  一是市交通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加紧调查研究,提出优化运输结构的措施,鼓励引导运输企业新增和更新厢式货车、专用罐体货车等特种车辆,完善货运市场运行机制,提高营运性货运车辆的市场准入条件,引导货运企业向规模化、集约化方向发展。

  二是市物价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运输收费项目的检查监督,进一步清理整顿道路运输收费,取消不符合规定的收费项目,调整降低收费标准,减轻运输经营者的负担。

  三是由市工商局要牵头有关部门对全市的货运代理机构进行全面调查摸底,规范无车承运人的经营行为和收费标准。

  四是由市公安局牵头,会同警备区、交通运管、工商、城管等部门,组织力量开展专项打击行动,集中打击无牌无证、报废货车及货运“黑车”,打击“假军车”,严禁非法车辆上路行驶,进一步规范运输行为。

  五是要建立健全道路货运经营管理相关制度。各级交通部门要对辖区内货运经营企业和营业性货运驾驶员建立信誉档案,实行违章超限超载运输行为的登记、抄告和公告制度。要根据省有关规定,对同一车辆被交通部门公告超过2次,或者同一运输企业被公告的超限超载营运货车超过该企业营运货车总数5%的,予以降低该企业的资质等级,并取消违法驾驶员的营业性运输从业资格。

  六是市安监局要会同有关部门拟定运输企业落实道路运输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具体措施,将建筑施工、矿山、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等领域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的超限超载运输列入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管理。上述企业所属的车辆超限超载、接受超限超载车辆和接受“假军车”从事运输服务的,要依法予以处罚;由此引发安全事故的,严格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和直接主管人员的责任。

  六、几点要求

  (一)要正确处理好四个关系。一是要处理好治理工作与经济发展的关系。要综合运用经济、行政和法律手段,堵疏结合,做到既能有效治理超限超载行为,规范健康有序的道路运输秩序,又能让运输业户获得合理回报,绝不能因为治理而影响正常的物资运输和制约经济发展。 二是要处理好部门之间的关系。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加强协作,互相支持,齐抓共管,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三是要处理好与车主、货主的关系。治理工作要坚持以人为本,增强法制意识和服务意识。通过治理,创造良好的运输环境,使货运运价趋向合理,运输成本降低,让车主和货主能够获得合理的运输经济效益。四是要处理好执法与管理的关系。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要严格按照《公路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开展治理工作,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严禁违反规定乱收费乱罚款;严禁未经卸载消除违章而罚款放行行为;严禁同一违章行为出现重复处罚;严禁车辆未经称重检测,认定车辆超限超载;严禁追赶车辆,注意执法安全。

  (二)加强信息通报与沟通工作。在车辆超限超载治理期间,各部门要实行值班制度和信息报告制度。对治理期间群众反映的问题、煤粮油等重要物资的运输情况和价格波动情况等,要及时收集、分析、研究和解决,向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联席会议报告。发生重大问题,必须立即报告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联席会议,以便及时妥善解决,避免事态扩大。

  (三)建立应急预案机制,及时处理突发性事件。在车辆超限超载集中治理期间,各部门要认真分析可能出现的问题,制定相关的应急预案,建立灵活的反应机制。一旦出现运力紧张、重要物资运输紧缺、物价大幅波动或社会治安等突发事件,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确保经济和社会秩序的相对稳定。各级交通部门要针对可能发生运输紧张的事件,制订相应的应急预案,组织骨干运输企业,提前做好运力储备,合理调度运力,确保治理期间物资的正常运输。各级公安部门要针对可能发生聚众闹事等突发性事件,制订相应的应急预案,安排适当警力,维护公路交通、治安秩序,确保社会稳定。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依法打击借机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加强对有关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四)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确保罚款和行政事业收入上缴国库。严格执行缴款相分离制度,在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期间,对当事人作出的罚款处罚,由当事人到指定的银行缴交罚款;执勤点因交通不便等原因,当事人向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的,由指定银行派员到执勤点收取罚款;停车场要严格按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取有关费用,做到亮证收费。票证统一使用财政部门的罚款专用票据和税务部门的收费票据,严格车辆停放手续。

  (五)实行资料定期报告制度,认真总结经验。各有关部门在治理期间,每月要向市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一次工作进展情况,重大情况及工作中遇到的难点问题要随时报告;总结验收阶段,要对治理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并于2005年3月20日前将治理工作总结书面材料报市联席会议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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