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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交通局关于开展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实
www.110.com 2010-07-08 09:08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交通局《关于开展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实施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关于开展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实施方案
市交通局
(二○○四年六月十四日)

  为贯彻落实全国和全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解决货运机动车辆(以下简称车辆)超限超载运输问题,保障我市公路桥梁完好、安全、畅通,减少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国家、集体、个人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广东省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按照上级的统一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治理工作的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为宗旨,按照“广泛宣传,统一行动;多方合作,依法严管;把住源头,经济调节;短期治标,长期治本”的要求,对车辆超限超载进行综合治理,坚决打击车辆超限超载、“大吨小标”、非法改装等违法行为,保护并鼓励合法道路运输行为,促进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治理工作的原则和目标

  (一)治理工作的原则

  一是路面专项治理与源头长效治理相结合;二是部门协作与区域联动相结合;三是行政、经济、法律手段相结合;四是治理力度与社会可接受程度相结合;五是依法行政与服务群众相结合;六是宣传先行和稳步推进相结合。

  (二)治理工作的目标

  总体目标:建立健康、规范、公平、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维持良好的车辆生产、使用秩序和道路交通秩序,确保公路设施的完好和公路交通安全。

  阶段性目标:一是用1年时间对车辆的超限超载、“大吨小标”、非法改装等问题进行集中治理,力争车辆超限超载现象得到有效遏制,车辆核定吨位失实现象得到纠正;二是通过3年左右的综合治理,力争使车辆超限超载运输的问题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大吨小标”和非法改装车辆基本杜绝,道路运输行为规范,运价合理,逐步建立起开放、公平、健康的道路运输市场。

  三、治理工作的内容与时间要求

  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涉及面广,难度大,情况复杂,需要有关部门通力合作,协调行动,采取综合措施,实行标本兼治。

  (一)广泛开展宣传活动

  从2004年6月上旬起,用1个月时间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宣传活动。围绕超限超载的危害、治理的意义与目的、治理标准与措施和工作安排以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等主要内容,多形式、多层次地开展宣传工作,使超限超载的危害性家喻户晓,政策措施众所周知,特别是让人民群众知道经过1个月的宣传期后,要在全市范围内对超限超载车辆实行依法治理,从而形成强大的舆论氛围。

  一是强化新闻媒体宣传。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等各种新闻媒体进行系列宣传和报道,宣传国家治理车辆超限超载的政策和步骤,车辆装载的有关规定和法律责任。

  二是强化路面宣传。印刷和发放宣传材料,悬挂宣传横幅,编辑工作简报,特别是交通、公安部门要在公路及其附属设施上设置必要标志,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警示教育。

  三是开展必要的走访宣传。在正式开展治理工作前,通过走访本地区一些重要的生产企业和大型运输企业,召开座谈会宣传有关治理政策,并帮助企业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二)全面清理整顿车辆“大吨小标”和非法改装行为

  1.从2004年6月中旬起,由市发展计划局、交通局、公路局和公安局在全市范围集中开展在用“大吨小标”车辆恢复标准吨位工作,把好汽车生产、发牌和使用关,力争在年内完成。在《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国家强制性标准正式实施以前,暂时执行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部、公安部研究制定公布的对“大吨小标”车辆恢复吨位要求、具体车型和相关技术参数的有关规定,并按以下步骤和要求进行:

  一是由“大吨小标”车辆的车主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恢复标准吨位。

  二是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公布的“大吨小标”车型和相关的技术参数,更正车辆的核定载质量,免费换发车辆行驶证。如机动车档案中收存合格证的,还应当对合格证进行更正。

  三是对“大吨小标”恢复标准吨位的车辆,市公路部门不再追缴其以前应缴纳养路费等规费的吨位差额部分。

  四是在集中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期间,对在公路上行驶的未恢复的“大吨小标”车辆,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要责令其限期恢复;在年检时发现未恢复的,强制更正核定载质量。

  2.由市质监局牵头,对2004年4月1日发布的《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标准进行宣传。各有关部门应采取措施,认真贯彻落实,特别是各汽车生产厂家要严格按照上述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车辆的生产行为,从源头上杜绝车辆“大吨小标”现象。

  3.从2004年6月中旬起,由市工商局会同市交通、发展计划、公安、质监等部门对全市汽车生产厂家和机动车维修行业进行整顿,打击非法改(拼)装机动车辆行为。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汽车改装的企业,要按照无证经营的规定,坚决予以取缔;对虽经批准但不按国家规定或者超范围对车辆擅自进行改装的企业,要依法予以处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对擅自改装的车主依法予以处罚。

  (三)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集中治理

  从2004年6月20日起,利用1年时间,由市交通、公路、公安、武警等部门按照“统一口径、统一标准、统一行动”的要求,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集中治理。

  1.加强协作与配合。市交通、公路、公安、武警等部门要按照“加强配合、各司其职”的原则,共同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在集中开展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期间,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部门执法人员要加强协作与配合,共同行动,联合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综合治理。要依法设置固定或临时检查站点,选择、配备必要的称重设备、卸载机具和卸载场地,采取固定检查与流动巡查相结合的方式,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检测和卸载。严禁以目测或凭经验对车辆超限超载进行判定。同时,要安排专项经费,以确保治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2.严格执行统一的超限超载认定标准。在集中治理超限超载期间,所有车辆在装载时,既不能超过下列第(1)至(5)种情形规定的超限标准,又不能超过下列第(6)种情形规定的超载标准。

  (1)二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20吨的;

  (2)三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30吨的(双联轴按照二个轴计算,三联轴按照三个轴计算,下同);

  (3)四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40吨的;

  (4)五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50吨的;

  (5)六轴及六轴以上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

  (6)虽未超过上述五种标准,但车辆装载质量超过行驶证核定载质量的。

  市交通、公路、公安和武警部门在集中治理超限超载工作期间,要严格按照上述标准认定和纠正超限超载车辆。其中公路交通部门主要负责第(1)至(5)种情形,公安部门主要负责第(6)种情形。武警部门主要负责维持现场秩序。交通部门在实施卸载、处罚并纠正违法行为后,要在开具给当事人的法律文书上记载卸载车号、时间以及卸载前、后载质量,所载货物的名称及保全价值,当事人应签字确认。

  3.坚持卸载,依法管理,避免重复处罚。在治理超限超载工作中,必须坚持卸载与处罚相结合,对于车辆第1次超限超载且能主动卸载的,要以教育为主,不予罚款、不收取公路补偿费,但应在车主道路运输证的附页上进行超限超载违章登记,并将车辆所属运输企业的情况抄告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于车辆超限超载超过2次(含2次)的,除实施卸载和登记外,公路部门还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规定,对单车处以每次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还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对单车每次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其中超载30%以上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还可同时对车辆所属运输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将超限超载车辆所属运输企业等情况抄告当地交通部门,按照本方案有关整顿道路运输市场秩序的规定予以处理。

  实施卸载一般由执法人员告知车主或者司机自行卸载。需要提供协助卸载和保管货物的,相关的收费标准报市物价局核定。此外,公路部门还可根据卸载货物的种类为卸载货物提供不超过3天的免费保管时间,并将货物有关保管事项书面告知当事人。卸载货物超过保管期限经通知仍不运走的,按规定变卖,扣除相关费用后,通知当事人领取。逾期不领取的,按照有关规定上缴财政。

  4.突出重点,统一行动。为确保治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减少其对群众生产和日常生活的影响,在集中治理超限超载期间,一是要分阶段推进治理工作。在集中治理工作全面开展的第1个月,要以车货总重超过20吨的超限超载车辆为重点,各地针对车货总重不超过20吨的车辆暂时不予卸载处罚。从2004年8月10日起,对所有的超限超载车辆进行集中治理。二是要区别对待不同类型的车辆。对重量不超出标准的不可解体物品和冰箱、彩电、汽车等规则尺寸物品的运输车辆,不予卸载;对蔬菜瓜果等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汽油等化学危险品专用运输车辆,原则上不实施卸载措施。对上述情况都要实行现场告诫、登记,并将违章情况通报车籍所在地有关部门处理,并加强管理,控制超限超载;对于超限超载登记超过3次的,由车籍所在地交通部门取消其经营性运输从业资格。

  (四)采取经济手段,调节车辆超限超载的利益关系

  及时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对车辆通行费和公路养路费征收优惠的政策,用经济杠杆调节车辆超限超载的利益关系。

  (五)整顿道路运输市场秩序

  从2004年6月中旬起用1-2年左右的时间,由交通、公安、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对全市道路运输市场进行全面整顿。

  一是市交通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优化运输结构的措施,鼓励厢式货车、专用罐体货车的发展与更新,通过市场机制提高营运性运输车辆的市场准入条件,促进运输企业规模化发展,调整运力和车型结构。

  二是市物价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清理整顿道路运输收费,取消不符合规定的收费项目,降低偏高的收费标准,减轻运输经营者的负担。

  三是市交通部门对本地区的货运代理机构进行全面调查摸底,规范无车承运人的经营行为和收费标准,用现代物流理论,提升道路货运的组织化程度和技术,创新货运组织方式,促进道路货运企业发展现代物流,实现运输供需信息在货主与车主之间的直接、快速交流,减少运输收益在中间环节的流失,提高运输业主的效益。

  四是组织力量,集中打击货运“黑车”、“假军车”,规范运输行为,促进公平竞争。同时,出台鼓励道路货运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引导运输业主守法、诚信、规范地从事道路货物运输,发挥市场机制和政府调控两方面的调节作用,确保运输价格处于合理的水平。

  五是市交通部门要建立货运经营企业和营业性货运驾驶员信誉档案,实行违章超限超载运输行为的登记、抄告和公告制度。对于运输车辆超限超载登记,以及执法部门抄送来的车辆超限超载信息,要及时予以公告。同一车辆公告超过2次,或者同一运输企业公告超限超载营运货车超过该企业营运货车总数5%的,要降低该企业的资质等级,取消违法驾驶员的营业性运输从业资格。

  四、治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一)组织领导

  我市开展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也是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的一项重要措施。为抓好这项治理工作,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在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的框架内,由市交通局会同市发展计划局、公安局、质监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工商局、法制局、公路局、物价局等部门组成全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指导并组织全市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张继雄(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

  副组长:周致纳(市政府副市长)

      梁国英(市政府副市长)

  成 员:赖源顺(市政府)

      韩任海(市交通局)

      陈南桂(市公路管理局)

      钟 超(市发展计划局)

      卢锡光(市公安局)

      莫淦泉(市物价局)

      郭瑞华(市府法制局)

      叶碧荣(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范燕彬(市工商局)

      何传钦(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公路局,由陈南桂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人员由市交通局叶伟雄同志、市公路局朱卫东同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袁周练同志、市武警支队韦天文同志和市运管处梁国胜同志组成。办公电话:2317881 ,传真:2323281 .办公和行动经费由市财政划拨。同时,各镇区和有关职能部门要把超限超载治理作为一项重点工作进行专题部署,并成立本镇区、本部门的超限超载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具体抓好各项治理工作的落实。各镇区和部门经费自行解决。

  在开展治理工作过程中,各职能部门要积极争取镇区和人民群众的支持和配合,注意处理好治理工作与经济发展的关系、部门之间的关系、与车主、货主的关系和执法与管理的关系,加强信息通报与沟通工作,建立应急机制,及时处理突发性事件,确保取得阶段性成效。

  (二)进度安排

  全市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从2004年6月上旬开始,力争用1年时间完成,治理工作总体上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从2004年6月上旬至2004年6月中旬,为宣传和准备阶段。主要是集中进行宣传,同时启动“大吨小标”车辆恢复吨位工作和经济调节措施的制定,在此期间,市交通、公路和公安部门要完成治理超限超载站点及称重设备、卸货场地等准备工作。

  第二阶段从2004年6月20日至2005年2月28日,为集中治理阶段。从6月20日9时起,市交通、公路、公安和武警部门对在公路上行驶的超限超载车辆同时开展集中治理。继续清理整顿车辆“大吨小标”和非法改装,启动经济调节措施,整顿道路运输市场。

  第三阶段从2005年3月1日至2005年5月31日,为总结和长效治理阶段。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将对我市治理情况进行总结上报。从第三阶段起,路面治理工作由集中治理转为日常治理,由各部门按规定持续开展工作。同时要抓好经济调节、道路运输市场整顿的后续工作,确保长效治理的成效,将治理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巩固治理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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