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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引供电事故管理规则[失效]
www.110.com 2010-07-08 09:09

  第一章 事故分类

  第1条 在牵引供电系统中,凡由于工作失误、设备状态不良或自然灾害致使牵引供电设备破损、中断供电;以及严重威胁供电安全者,均列为供电事故。

  第2条 根据事故的性质和损失,供电事故分为重大事故、大事故、一般事故和障碍4种。根据发生事故的原因,分为责任、关系及自然灾害3种。

  第3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列为重大事故:

  一、接触网停电时间超过5小时。

  二、牵引变电所全所停电超过3小时。

  三、牵引变电所主变压器破损需整组更换线圈或必须拆卸线圈才能进行的铁心检修。

  四、牵引变电所一次侧的断路器破损达到报废程度。

  第4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列为大事故:

  一、接触网停电时间超过4小时。

  二、牵引变电所全所停电超过2小时。

  三、由于牵引供电设备反常、工作失误迫使列车降低牵引重量或限制列车对数超过48小时。

  四、牵引变电所主变压器破损需检修线圈或铁心。

  五、额定电压为27.5千伏(包括35和55千伏)的变压器或断路器破损达到报废程度。

  第5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列为一般事故:

  一、接触网停电时间超过30分钟。

  二、牵引变电所全所停电(重合闸成功或备用电源自动投入供电者除外)。

  三、由于牵引供电设备反常、工作失误迫使列车降低牵引重量或限制列车对数。

  四、由于电力调度错发命令或人员误操作造成断路器跳闸;或者造成接触网误停电、误送电。

  五、由于电力调度错发命令或人员误操作或牵引变电所保护拒动(避雷器除外),造成电力系统断路器跳闸且重合闸不成功。

  六、正线承力索或接触线或馈电线断线。

  第6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列为供电障碍:

  一、接触网停电时间超过10分钟。

  二、由于牵引供电设备反常、工作失误迫使列车降低运行速度或降速运行通过故障处所。

  三、由于设备状态不良或供电方面准备工作不充分,使备用设备不能按要求投入运行。

  四、保护装置(避雷器除外)误动、拒动。

  第二章 事故抢修

  第7条 当发现供电设备故障时,要按照规定进行现场防护,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采取措施防止事故蔓延和扩大,减少事故损失;同时尽快地报告电力调度。

  第8条 在事故抢修中电力调度要与列车调度密切配合,严格掌握供电和行车两方面的基本标准条件,机智、果断地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安全迅速地恢复供电和行车。

  第9条 事故抢修可以不要工作票,但必须有电力调度的命令,并按规定办理作业手续,以及作好安全措施。

  第10条 事故抢修的工作领导人即是抢修工作的指挥者。当有几个作业组同时进行抢修作业时,必须指定1人担当总指挥,负责各作业组之间的协调配合;同时必须指定专人与电力调度时刻保持联系,及时汇报抢修工作进度、情况等,并将电力调度和上级的指示、命令迅速传达给事故抢修的指挥者。

  第三章 事故处理

  第11条 对每一件供电事故都要按照“三不放过”、“四查”(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查思想,查纪律,查制度,查领导“)的要求,认真组织调查,弄清原因,确定责任者,制定出有效的防范措施。

  第12条 供电重大事故由铁路局组织处理,供电大事故由铁路分局组织处理,供电一般事故和障碍属供电段责任者由供电段组织处理,属其它单位责任者由分局指定单位组织处理。当故障涉及两个及以上单位,且对故障原因、责任者,各单位意见分歧不能统一者,按上述处理权限报上一级组织审查裁处。

  第13条 对每件事故的划分和处理应严肃认真,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对事故责任者,依情节轻重,应给予批评或处分;对防止事故有功人员应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14条 由于发生供电事故同时引起行车事故或职工伤亡事故,除分别按《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或人事、劳资部门的有关规定上报处理外,对供电事故还应按本规则规定上报。

  第四章 事故报告

  第15条 事故报告分为电话速报和书面报告两种。电话速报系于故障发生后用电话(或电报)向有关上级机关的报告;书面报告系于事故处理后用书面向有关上级机关的报告。

  第16条 电力调度接到供电故障报告后除尽快组织抢修外,同时要按照电话速报的内容要求迅速用电话报告供电段、铁路分局和铁路局电力调度,铁路局电力调度还要及时报告铁道部。

  第17条 对每一件责任供电事故,供电段均要填写《牵引供电事故报告》。一般事故填写3份于事故处理后3日内报铁路分局抄报铁路局。大事故填写4份,于事故处理后5日内由铁路分局报铁路局抄报铁道部。重大事故填写4份于事故处理后7日内由铁路局报铁道部。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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